正由于缺乏对自身的反思,所以对二战和大屠杀的纪念和回忆越来越简化为邪恶/正义、强权/无辜、刽子手/受害者的二元模式:纳粹承担起了一切的罪责,而其余的人则变成了要么是受害者,要么是拯救者。这突出地反映在好莱坞表现大屠杀的一系列电影,如《辛德勒的名单》、《美丽人生》等之中。尽管每部影片切入的角度各异,风格、水平也多有不同,但大都不脱如下俗套:纳粹上台之前,某个富有教养、温文尔雅、资产殷实的犹太中产阶级绅士和他的家庭过着体面而舒适的生活,他(们)正直高尚、乐善好施、彬彬有礼、幽默风趣、受人尊敬,突然有一天,噩运从天而降,他们的家园被侵占,财产被没收,家破人亡的他们在凶神恶煞般的纳粹军人的押送下走向毒气室,走向死亡。其中,或许会塑造一两个良知未泯的德国人的形象,但犹太人的形象则一定是无可指责的。总之,历史的杂质被过滤得干干净净,呈现在观众面前的是一幅泾渭分明的图卷:死去的犹太人是绝对的善,纳粹及其同党是绝对的恶。
不幸的是,历史远不像一幅色彩鲜艳、线条清晰的油画那么简单,将所有的罪恶都推到纳粹头上也远远不能解释二战和大屠杀的悲剧。阿伦特深刻地意识到,从某种意义上说,“平庸的恶”才是酿成二战和大屠杀悲剧的最深层的原因。当以色列政府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践踏国际法,将前纳粹战犯艾希曼从阿根廷绑架回国,以便通过对这个曾宣称自己“手上欠着五百万条人命”的恶魔的审判,来为六百万死去的犹太人招魂,并向全世界宣布,犹太人终于不必再向别人寻求保护和评判,而完全可以独立审判对自己民族犯下的罪行时,一个尴尬的场景出现了:审判席上的艾希曼并非预想中青面獠牙的杀人恶魔,他身材高大,面目清秀,看上去温文尔雅,单从外表上看,他甚至是那种一见面就能给人留下好印象的人。
更为吊诡的是,这个种族灭绝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当初并不反犹,相反,倒和犹太人有着很深的交往——他早年的女朋友是一个金发碧眼的犹太姑娘!他之所以加入纳粹,完全是被别人鼓动的。加入党卫队后,他还一度因为想退而加入当时正被希特勒查除的共济会而差点被送进集中营。他之所以拼命工作并屡获升迁,最初完全是为了保住自己好不容易才得到的饭碗。艾希曼的平常抑或平庸,先就使得审判的仪式性大打折扣。更让法庭感到棘手的是艾希曼的无罪辩护。艾希曼一再声称,他和屠犹毫无关系。他根本就不恨犹太人,从没有想过、更没有真的杀过任何一个犹太人或其他什么人,也从没有下过杀害犹太人的命令。他的所作所为,无非是完成上司交给下级的任务,不仅完全在职责范围之内,而且完全符合当时德国的法律。用其辩护律师塞瓦提斯博士的话说,艾希曼的行为都属于“国家行为”,任何一个人在同样的情境下,都会做出同样的行为。
因此,“艾希曼只在上帝面前有罪,而在法律面前无罪”。如果不将艾希曼只是国家机器中的一个螺丝钉这一因素考虑进去,审判就会陷入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逻辑:如果德国赢了,他将获得勋章;如果德国输了,他就得上绞刑架。耶路撒冷法庭没有理会艾希曼的上述辩护,在被确定了十五项罪名后,作为以色列历史上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死刑犯,艾希曼被处以绞刑。对于艾希曼的死,阿伦特并不同情,但她对耶路撒冷法庭将此次审判的意义完全囿于民族范畴的做法深以为憾。
在她看来,一方面,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屠犹在性质上和历史上所有的屠犹事件有着根本的不同:这次屠犹的目的是要把一个民族从地球上彻底地清除出去,它最大的恶果是破坏“人类的多样性”,而原来的屠犹则只是一个民族对另外一个民族的压迫,因而必须以“反人类罪”而非任何别的罪名对包括艾希曼在内的纳粹战犯进行审判;另一方面,有众多的“无思想”的人参与了这次屠犹事件,他们个人并没有——至少最初并没有——反犹的动机,然而最后却成了屠犹机器上不可或缺的零件,这说明,每一个理智正常的人身上其实都潜藏着一个“小艾希曼”。如果不能揭示由于无思想而产生的“平庸的恶”与“反人类罪”之间的关联,进而促进对二战和屠犹的普遍反思,就很难说耶路撒冷审判究竟是在实行报复还是在维护正义,也很难说审判对于预防悲剧的再次上演有什么作用。
阿伦特对耶路撒冷审判的报道在《纽约客》杂志发表后,引起了轩然大波。舆论普遍认为,阿伦特刻意强调艾希曼的平庸和无思想,至少在事实上造成了为纳粹战犯开脱罪责的效果。犹太人更是认为,阿伦特不啻是民族的叛徒;她的思想是“有毒的”。鲍曼大概是少数能让阿伦特感到“吾道不孤”的人之一。在《现代性与大屠杀》中,鲍曼用大量的例证表明:以通常的医学标准来衡量,只有百分之十的纳粹党卫军可以被认为是“不正常”的。即使在幸存者看来,一个集中营里通常也只有一个或最多几个党卫军是丧心病狂的,其他一些人虽然远算不上善良,但至少他们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绝大多数的纳粹党卫军官兵,都能轻松地通过对美国新兵和堪萨斯州警察进行的心理测试。
事实上,党卫军头目希姆莱在招收特别行动队以及其他直接参与现场屠杀的人员时,严格规定不能录用那些容易情绪化或有某种意识形态狂热的人,而且非常重视维持下属的健全心智和道德标准。因此,结论几乎完全印证了艾希曼的辩护:“德国的刽子手并非德国人中的特别一类……帝国安全总局的每一个律师都被认为可以胜任领导机动屠杀机构;每一个经济管理总局的财政专家被派往死亡集中营服务都是一个很自然的选择。换句话说,所有必需的行动都是通过周围随手可得的任何类型的人来完成的。”鲍曼由此认为,与其将大屠杀解释为天生罪犯、虐待狂、精神病人、社会异端或者道德上有缺陷的个体所犯下的一次罪行,不如说是全人类一起酿造了大屠杀的悲剧。
既然一般认为,文明是一种与野蛮相对的道德力量,一种建立于规范性秩序和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基础之上的政治体系,这种政治体系可以维护社会和平和个人安全,那么为什么恰恰是在文明高度发达的二十世纪,却非但不能抑制“平庸的恶”,反而发生了比前现代时期的任何一次屠杀都更为惨烈的悲剧?
鲍曼认为,上述对文明的理解只是文明,尤其现代文明的一个方面,从另外一个方面讲,现代文明的理性原则和科层制,恰恰是反道德的。韦伯早就指出,社会理性化的重要条件就是价值中立,只有避免了非理性的道德因素,理性化的原则才能确立。比如,在一个管理良好的资本主义企业中,企业主一定不能考虑亲情和友情的因素。如果说理性原则天然地排斥道德原则,那么,科层制则通过将行为与后果、工作与责任的分离,排斥了个体的道德判断:由于每个人所做的都不过是一件事情中的一小部分,因而根本无需为整个事件的道德属性费心劳神。
正是在对道德因素的压制中,蕴藏了大屠杀的危机:“当它追求以完美的理性形式来解决日常问题的时候,也显示出能够产生大屠杀方式的能力。”二战期间,之所以有那么多正常的人参与到了大屠杀之中,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要归因于现代文明所提供的“道德催眠药”。根据著名的米格拉姆试验,残酷的倾向同受害者的距离成反比:对一个我们与之接触的人施加侵害很难,对一个只是远远看见或听见的人施加侵害则要容易得多,而对既没看见也没有听见的人,则几乎可以轻松地施加侵害了。大屠杀正是现代科层制排斥道德判断的一个典型案例:大屠杀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每个人都只是在这个工程中负担极为细小的一个环节,如在办公室填写表格、在实验室进行实验等,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人会直接面对犹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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