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多少种犯罪会被判处死刑?答案是:68种。而如今,这个数字将被改写。
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议取消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为什么要取消这些死刑罪名?应不应该取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泽宪8月27日接受了环球人物杂志记者的专访。
环球人物杂志:13项死刑罪名被取消,占死刑总数的19.1%。一下子取消这么多,为什么?
陈泽宪:在中国,虽然刑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有68个,但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七八个罪名上,有相当一部分死刑罪名适用非常少,有的甚至从来没用过,因此有压缩的空间。
具体而言,这次拟取消的死刑罪名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诞生于“严打”等特定历史时期,而当这一时期结束,便极少适用,如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罪名诞生于1983年,当时,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产生极大危害。但从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我国还没有一例以该罪名被判死刑的判决。
另一类是社会危害性并非特别严重的经济犯罪,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都罪不至死,判他们死刑,和罪责行相适应的原则多少有些冲突。这类经济犯罪,发案率已经越来越低,不用死刑也能管得住。
环球人物杂志:很多人担心,这么做会削减死刑的威慑力,增加犯罪率,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陈泽宪:死刑不是解决犯罪的最好办法。大量研究证明,刑罚的威慑力在于它的及时性和必然性,而不在于死刑。严格限制减刑的无期徒刑,其威慑力并不逊于死刑。死刑的威慑力在于刹那间的警示作用,无期徒刑却可以树立长久的惩罚榜样。
此外,判死刑的案件毕竟在整个犯罪案件中占的比例很小,取消部分较少适用的死刑对犯罪率的上升影响不大,更谈不上影响社会的稳定。反之,如果不能对罪犯进行及时和必要的惩罚,而是空有重刑威慑,会使犯罪人心存侥幸,把逃脱法网看成一种更加刺激的赌博。
环球人物杂志:能不能介绍一下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沿革?
陈泽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并没有制定刑法典,只是制定了若干单行刑事法规,如《惩治贪污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在这些条例中规定了一些死刑罪名。
1979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刑法典,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其中,反革命罪占所有死刑罪名的一半以上。其他可适用死刑的罪名中,除贪污贿赂罪外,都要求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为打击犯罪,全国人大陆续制定了23个补充规定,共增设40余种死刑罪名,从而使死刑罪名达到70多个,许多经济犯罪和非暴力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都可以适用死刑,如走私罪、盗窃罪等。
全面修订的新刑法于1997年出台,共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如流氓罪原先可以适用死刑,后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淫乱罪等,都不适用死刑。
环球人物杂志:目前,关于刑法的修订还只是草案,草案最终变成法律需要多长时间?
陈泽宪:最终,草案可能会有些修改,但通过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我估计,修正案最快应该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就能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