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3370万元 三安徽籍男子在兰一审各领刑
大西北网6月17日讯 安徽省太和县人王某、于某、曹某某用他人身份证开办纺织品公司不是为了经营业务,而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且虚开金额高达3370万元。6月16日,兰州中院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某、于某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3人中只有于某当庭提出上诉。
2012年3月,王某、于某、曹某某共谋,由王某、于某出资,利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注册成立兰州锐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锐嘉公司),并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3人在犯罪行为中分工明确,王某负责公司日常事务,于某负责公司资金进出流转,曹某某负责获取销项及进项开票信息。
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在对外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兰州锐嘉公司向青海盛康服装有限公司等9个企业虚开销售棉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3份,票面金额28551438.72元,税额4853744.28元;通过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大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票面金额5156505.20元,税额670345.67元。案发后,2014年9月16日王某自动投案,2015年4月于某、曹某某2人先后归案。被告人王某、于某、曹某某退缴税款670345.67元。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王某、于某、曹某某共谋,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巨大,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于某系共同犯罪行为的策划、组织者,曹某某系共同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根据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地位,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事实,量刑时可从轻处罚。王某系自动投案,在一审宣判前供述多次反复,宣判前向法庭提交了认罪悔罪书,对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