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婚后育有一子王强,二女王莉和王冰,一家五口居住在由李老太承租的房管局606号房。2005年,王老先生去世,2010年李老太去世。子女三方一致认可,606号房屋的所有利益由三人共同享有。
三人写了份《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为便于房屋管理,将房屋承租人变更到大哥王强名下,王莉、王冰配合王强将承租人变更至其名下并约定房屋对外出租,或拆迁利益将由三人均分。
2013年,王强去世,王强唯一的女儿王玲将606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之后每年王玲将出租所得收益和王莉、王冰均分。
2015年,606号房屋所在区域拆迁,王玲作为承租人,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后,和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拆迁单位给王玲安置2套二居室以及40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玲表示,拆迁协议是和自己签订的,拆迁利益都属于自己的,和王莉、王冰没有关系。
王莉说当初和王强签有协议,王玲表示协议是父亲王强签的,现在自己已经是承租人,不认可父亲签的协议。她还称,遗产可以进行分割,承租权不能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无效,坚决不同意和王莉、王冰分割拆迁所得。无奈之下,王莉、王冰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早先《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对继承者亦有约束力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王强、王莉和王冰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该协议对王玲亦有约束力。
606号房屋是由三人母亲李老太承租,李老太去世后,虽然承租权不能继承,但该房屋拆迁所得转化为李老太的遗产,三人作为李老太的继承人,有权对该笔将来可能取得利益如何分配进行约定。王强、王莉、王冰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财产分割协议》亦是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法规的规定,三方签字后即生效。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王莉、王冰已依照合同约定配合王强将承租人变更到王强名下,王强每年也将出租所得收益分配给王莉、王冰。王强去世后,王强签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王玲来行使,王玲也按照协议的约定每年给王莉、王冰分配出租所得收益。
同时,李律师指出,王玲取得606号房屋的承租权是基于原承租人为王强,而王强取得承租人资格是基于王强、王莉和王冰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王强、王莉和王冰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王玲亦有约束力,王玲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将拆迁所得利益由王玲、王莉、王冰平均分配。
李松律师表示,如果王玲坚决不同意按照《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分割拆迁所得利益,王莉和王冰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调出王玲和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后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的方式分割王玲取得的拆迁利益。
李松律师表示,对于有协议,只要协议合法有效,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割拆迁利益。如果没有协议,也未变更新的承租人,拆迁时对于房屋的补偿一般按照原承租人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予以继承;对于户口的补偿则由户口在册人员享有;其他的提前搬家奖励、周转费等则由实际居住人享有。如果拆迁时已经变更至新承租人名下,除了对户口的补偿由户口在册人员享有外,其他拆迁利益由新的承租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