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湖北保康警方对外公布,抓获一个流窜3省15县、盗窃作案35起的“孕妇帮”盗窃团伙。怀有身孕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回答民警讯问时说:“我从电视法制节目中看到,一般孕妇和小孩违了法,都不会坐牢。”
(7月30日《工人日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刑法》也有类似保护性规定。
此外,孕妇、产妇在监狱中服刑,需要提供必备的孕期护理条件和婴儿保育设施,成本高、风险高,不少看守所、监狱都不愿意接受此类人员。
由此可见,不法分子正是借用孕妇身份,将其当做盗窃的“护身符”.她们的有恃无恐,将催化社会成员对法治信心的丧失。
其实,法律并非对孕妇犯罪束手无策。虽然对于孕妇一般不适用羁押措施,但司法机关还是可以采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防范其继续犯罪。这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2条所明确规定的。所以,司法不应该不作为。但现实中的问题是,对“两怀妇女”采用监视居住的执法成本过高,导致多数均未照此法执行。
正义需要成本,“烫手山芋”不能没人接。无论是提高监狱的保育条件,还是对孕妇犯罪投入更多的执法力量,在有些时候,这样的投入非常值得。相反,轻纵孕妇,反而容易成为一种懒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