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文物奖五百:奖励能否大方点

时间:2014-11-06 08:30来源:大西北网-燕赵都市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10月26日凌晨,陕西丹凤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在黏土堆里发现一把古剑,随后他将这件宝贝交给了丹凤县文物部门。11月2日,该县文物部门证实,李磊上交的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历史,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


    10月28日上午,他把古剑用报纸包起来送到了丹凤县文化执法大队。事后,李磊的好多同事都认为他笨,捡到宝贝还上交了。尽管当时有人愿出十多万元来买这把古剑,但李磊说,他经常看一些法制类节目,知道文物是国家的,所以他就毫不犹豫地上交了。


    11月2日,丹凤县文广局副局长、文化执法大队大队长鲁青合说,这把剑的出土是近年来丹凤个人发现文物主动上交的第二例,李磊的这种行为值得表彰。为此,他们为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奖励了500元。


    (《华商报》)


    短评上交文物奖五百奖励能否大方点


    陕西丹凤县工人小李近日在工地发现一把古剑,交给县文物部门后一鉴定,是战国时期的青铜剑。随后,小李获颁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这本是一件好事,却因500元奖金太寒酸引起舆论质疑。


    其实,《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很清楚,发现或捡到文物主动上交给国家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私自藏匿、贩卖违法。然而,“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的规定,往往在执行环节被狠打折扣。一边是有人要出价10万元购买的战国古剑,一边是奖金500元,怎么看都不划算。


    网友对500元奖励的如潮批评,也是对文保部门的警示。当巨大利益诱惑,站在了守法的对立面,能否适当提高奖励?例如,可否参照所发现文物的市场价值、历史价值、考古价值等综合因素,制定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此外,还应尽量给予发现上交者文物收藏、展览等活动的署名权。如此,才能更好地起到保护文物、弘扬善举的作用。(林风《京华时报》)


    声音


    @网友美舒:


    不明白,既然古剑值钱,那么如果奖励500元的话,是剑不值钱呢?还是……不理解。


    @网友青丘:


    点赞!这样的人值得崇敬。以前看一些历史频道还有一些史实小说,看到很多盗墓人,为了自己的贪欲,擅自盗取国家文物,令很多珍贵的墓穴和文物,几乎在空气进入的一瞬间,遭到严重破坏。真的有种肉疼的感觉。他们是盗贼也是罪人。


    @网友咖啡人生:


    本来国家文物交给国家是无可厚非的,可网上不赞同的声音很多。为什么?利益不对等,国家对有贡献的人不应该只有精神奖励,对等的物质奖励也非常重要。谁能告诉我500元在这个年代能买什么?


    案例乌木之争


    2012年10月下旬,重庆潼南县前进村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内的淤泥中,发现了一根乌木。他将此事告诉了同村的匡某等8人。当年11月,9人用匡某的挖掘机一起对乌木进行了挖掘打捞。经测量,乌木长约30米。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9人联系买家,在12月将乌木卖了19.6万余元,大家分了这笔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 (《重庆晚报》)


    民间护宝


    “要想富,挖古墓”曾是多年前坊间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如今对那些意外发现的文物,越来越多的群众自发进行保护并主动上交。民间护宝已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生力量。


    陕西宝鸡地区是中国周秦文明的发祥地,因历年来不断发现和出土大量青铜器而被称为“青铜器之乡”.据宝鸡市文物旅游局负责人介绍,当地农民群众在从事生产、生活过程中,不断有青铜器窖藏和墓葬发现,而他们不为利益所动,每每将田间地头的重要发现向政府和考古部门上报,并自发主动地采取保护措施使文物免受盗掘之灾和倒卖之祸,因此被发现和受到保护的文物超过千件。


    除了将意外发现的文物主动上交,一些农民还主动当起了文保员。在山西、河南、湖北、河北等地,近年来也有不少农民发现文物后积极保护并上交的故事发生。越来越多民众已自觉加入到保护文物的行列中来,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生力量。 (光明网)


    分析文物捐赠存立法空白打击民间捐赠意愿


    目前,我国关于文物捐赠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2003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199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对民间文物捐赠和捐献作出了精神和物质鼓励的规定。但最大的问题是,我国只鼓励捐赠文物,却并未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来规范捐赠的具体程序。如果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该如何承担责任也没有细化规定。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于捐赠程序和捐赠人的权利有着基本规定,但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并不能适用于向国有、非国有的文物收藏单位或国家捐赠文物的行为。


    立法上的欠缺必然造成实践中的困境,我国对于文物捐赠的法律规定过于单薄,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均应当加以完善。 (《北京日报》)


    域外


    文物发现,见一面分一半?


    虽然很多自认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都有出土文物国有的法令,但对意外发现文物者的补偿与管制,并非每个国家都一样。很多非英美法系的、自认历史悠久的国家都有“文物流动受政府直接控制”、“新出土文物属国有”的法律。


    西班牙:1980年代颁布的《历史遗产法》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30日内应通知政府主管部门,发现人和文物所在处的土地主人均分相当文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


    奖励指数*****


    希腊:1932年《古物法》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两周内向政府申报获得文物一半价值的奖励,两周至两月内无奖励,两月外仍不申报的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


    奖励指数*****


    埃及:1983年后法律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48小时内未向政府申报的话,处以一年到五年刑期和罚款,补偿则只提一句“酌情奖励”.


    奖励指数*****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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