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
明星代言广告,靠的是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这些所谓的“名”和“力”,来自于公众对于明星的认同与追捧,而人们会把对明星的喜爱,“转嫁”到其代言的产品之上——这种“转嫁”等于把明星与代言产品“拴”在了一起,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然而,在国内的广告圈,明星代言向来是“一锤子买卖”,说完台词、摆完Pose就拿钱走人,至于产品有没有问题——很抱歉,与我无关。违法代言被曝光后,侯耀华那句“我代言一定要吃药吗”,也许道出的是大多数明星的心里话,也让人们看到了明星代言在道德自律上的严重缺失。
呼吁明星们洁身自好或可“治标”,但若想防患于未然,还需从源头根除虚假代言的“病根”——完善法律机制,明确明星代言所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
美国的广告法规中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作为产品的实际用户或直接受益者,如果出现问题,就等于是欺诈公众,要遭到重罚。然而,从2007年郭德纲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到如今侯耀华的“十重门”,在这些虚假代言事件中,“落马”的明星们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真诚与担当,除了道德责任感的缺失之外,另一个原因就是当下法律在明确虚假代言具体责任上存在“真空”。
明星代言就像是炒股票,入市前要仔细观察,深入分析,否则走错一步,赔上的不只是钱,还有名声和信誉。
尽管《食品安全法》中对于代言人担责问题做出了规定,但一些律师表示,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追究其责任在操作性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中国律师精英网尹富强律师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追究代言人责任的前提是“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那么什么条件下才构成虚假广告?如何认定是虚假广告?“食品生产都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和监管,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才能上市流通,经过政府部门认可的东西,如何认定为虚假?如果最后认定为虚假,那么相应职能部门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尹富强律师表示。
在明星代言屡屡出现问题后,很多人都表示疑惑:不是有法律法规规定明星虚假代言将负连带责任吗?这一印象来自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食品安全法》只对明星代言食品有效,药品属不属于食品的范畴,还有争论。
此外,我国虽然也有《广告法》约束虚假广告,但民事主体只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明星承担的责任规定并不明确,造成这一“真空地带”。
日前,湖北省又出台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公众推荐药品,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追究责任存在操作难度
6月以来明星代言风波不断
除了侯耀华、赵忠祥因代言虚假广告备受关注外,今年明星代言其实屡出问题。从6月《食品安全法》施行后,也一直有明星因为代言问题成为被告。
●张国立代言“初元”营养液
代言问题:今年7月,消费者认为“初元”营养液作为普通食品却宣传保健功能涉嫌违法,将张国立告上法庭。
明星态度:张国立通过公司负责人邵小姐表示,希望能对百姓负责。如果法院判定自己要承担责任,一定会站出来。
●成龙代言湖南长沙北方汽修学校
代言问题:今年7月,该校违规招生、有关部门滥发职业资格证书这一情况被曝光后,有关部门已对此立案。
明星态度:成龙的经纪公司承认成龙确实代言了该学校的广告,但是他们对学校的违规行为并不清楚。
●陈道明代言“和其正”凉茶
代言问题:今年8月,因凉茶成分中包含药品鸡蛋花、夏枯草,饮用后身体不适,一消费者将“和其正”凉茶生产商、销售商及代言人演员陈道明告上法院索赔。
明星态度:陈道明律师称陈道明在代言凉茶前审验过厂家的资质,尽到了审核的义务,不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