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党首个反腐法令贪污200元就被判死刑

时间:2011-12-20 19:05来源:摘自《老年日报》 作者:孙焉敏 点击: 载入中...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随着革命形势的不断发展,中央革命根据地和红军的实力不断增长和扩大。但是,在革命不断取得胜利的同时,贪污浪费、以权谋私、官僚腐化等腐败现象在苏区也时有出现。虽然为数极少,但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却很大。因此,反对贪污浪费提上了临时中央政府的议事日程。

  党和苏维埃中央政府十分重视依靠群众的力量克服政府中的不廉洁行为。1932年3月初,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在《红色中华》上发表了题为“反对贪污,严惩浪费”的文章,指出:“这个时候,谁要是浪费一文钱,都是罪恶,若是随意浪费,那实际是破坏革命战争。至于吞没公款、营私舞弊等贪污行为,简直是反革命。”文章号召工农群众检举揭发,把各级政府中的贪污分子驱逐出苏维埃。1933年1月,《红色中华》专门出版了《检举运动专号》,以推动反贪污浪费运动的进一步深入。

  随着反贪污浪费斗争的深入,一些贪污浪费的案件被揭露出来。为了严惩贪污浪费行为,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这也是中国共 产党成立以来,我党颁布的第一个反腐法令。训令的颁布,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也使苏区的反腐斗争有法可依。

  根据这一训令,一些重大贪污犯被判处死刑。如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长唐红达侵吞公款、公债、谷票、公物折计大洋2000元;苏维埃大会工程所主任左祥云,在任职期间勾结反动分子,贪污公款246.7元,并盗窃机密,私偷公章,企图叛逃;雩都县军事部长刘仕祥贪污公款200余元,并挪用公款做生意,向总供给部报假账。这三个罪犯经公审后均被判处死刑。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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