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带病作业 造成重大事故 皋兰国土局副局长获罪

时间:2016-05-04 07:2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任由什川平山造地施工单位“带病”作业,最终引发泥石流致4人死亡


  玩忽职守 皋兰国土局副局长获罪


  大西北网5月4日讯     兰州市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虎某与监察大队副队长辛某,在什川文化体育休闲基地项目中不负责任,任由施工单位“带病”作业造成重大事故。5月3日记者获悉,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作出判决,涉案二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甘肃恒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开始在什川镇大奔头山进行平山造地工程建设(什川文化体育休闲基地项目),平山造地工程采用水冲式泥浆淤埋、冲填的方式进行,先后在大深沟内建成 2 座简易土坝。2015年1月28日上午11时许,淤地坝溃坝,引发泥石流事故。经甘肃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及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对大奔头大深沟整个流域的调查分析,认定恒远公司“1·28”事故系一起人为活动引发的责任地质灾害事故。恒远公司违规组织项目建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恒远公司违规组织项目建设期间,皋兰县什川镇政府先后多次向恒远公司发出责令停工,进行整改通知,恒远公司一直未予整改。什川镇政府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就该项目坝体内泥浆没有及时处理极有可能引发特大泥石流灾害问题,于2014年2月27日以文件形式向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上报《关于制止甘肃恒远公司大奔头山开发项目的报告》,请求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协调解决此问题。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徐某将该事项批示交给虎某(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处理。虎某于同年3月3日将该报告批转给了该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辛某。辛某遂带领该局监察大队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后将检查情况向虎某口头做了汇报。此后,虎某就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既未向该局局长汇报,也未亲自前往隐患现场进行查看,更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最终导致发生泥石流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15万元。


  2013年8月26日,辛某(时任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在对恒远公司大奔头山“什川文化体育休闲基地项目”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土地平整时非法占用未利用土地。经现场勘测,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288000 平方米(432 亩)。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13年9月4日做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144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决定作出后,恒远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履行。辛某作为此案的承办人,未按工作流程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给国家造成了144万元的罚没收入损失。


  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虎某、辛某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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