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依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转移科技成果时,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与此同时,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经征得本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创业期间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为贯彻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转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对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款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依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经征得本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创业期间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其次,鼓励有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和科技人才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兼职。
此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设计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奖励和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