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银发打工族”维权面临多重法律障碍、签好合同很关键
在我们身边有这样一群老年人,虽然他们已经退休,但依然寻找再就业。部分老年人是在某一领域打拼了几十年,不愿让自己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经验就此丢掉,想借打工延续和发挥自己的特长;也有部分老年人“寻找事业第二春”是为了减少对儿女的依赖,同时提高收入。如今,退休后重新返岗发挥余热,已成为不少老年人的首选。而用人单位也乐意返聘退休人员,不仅聘用成本低(无需缴纳社会保险等),而且这一群体大多工作经验丰富、富有敬业精神,经过简单培训即可上岗,给企业省去了聘用新人的诸多麻烦。近日,记者走近一群退而不休的“银发打工族”,在深入采访他们在再就业岗位上发挥余热,实现自我价值的丰富经历的同时,也发现“退而不休”的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也面临着诸如劳动纠纷求诉无门等诸多职业风险。
其实,“退休打工族”作为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近年来劳动纠纷之所以呈上升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大多“退休打工族”仍将自己作为“劳动者”、“职工”看待。其实,我国法律规定,当你拿到退休证告别工作单位的那一天开始,也告别了“劳动者”、“职工”的法律身份,一旦遇到纠纷,应该选择非劳动法律关系的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银发一族”退而不休干劲不输年轻人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老年人在退休之后仍选择再就业多数是因为不愿闲着,他们希望从一份不太繁重的工作中找到更多生活乐趣;另有部分老年人在某一个行业打拼了几十年攒下了丰富的经验,不愿自己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经验就此丢掉,想借打工延续和发挥自己的专长;还有部分老年人打工是为了改善家庭经济条件或是为减少对儿女的依赖。老年人打工的原因已经呈现多样化。
今年50多岁的陈阿姨从铁路系统的岗位退休以后,闲不住的她在西关一家火锅店找了一份保洁的工作,如今已经干了快一年了。对于这份工作,尽管辛苦,但陈阿姨觉得比自己闲在家里要强很多。“女儿也结婚了,老伴还没到退休年龄,去年自己退下来之后本想好好在家享享清福的,可在家闲了不到三个月感觉整个人都呆傻了,每天除了在院子里和奶奶阿姨门聊天晒太阳,就是回家看电视睡觉,真的每天都头晕脑胀,我这才想到出来找份工作试试。”
尽管在新岗位上工作了不到一年,陈阿姨对于自己的工作已经干的完全得心应手,就连火锅店的经理也很“赏识”陈阿姨。火锅店的李经理告诉记者,陈阿姨是他们从人才市场“淘来的宝”,“陈阿姨尽管岁数不小了,但走路身板笔直,气质极好。我们交谈了几句,便把她录用了 。”保洁工作其实工作量很大,每天上午8点左右,陈阿姨就要赶到火锅店清理卫生,清洗碗碟,一直要到晚上很晚才能下班回家。李经理也曾担心陈阿姨的身体受不了,可是陈阿姨总是笑着说,“不累,很轻松啊,活动活动,对身体很好。”
和陈阿姨一样,不少老人退休后打工是为了晚年更好地实现自我人生价值,在挣钱、补贴家用的同时,更多的是体会一种工作的快乐。记者曾在一次酒店开业的活动中遇到过年过七旬的段先生和他的老伴,两人是被酒店邀请来写字画画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段先生夫妇年轻的时候就热爱书法绘画艺术,多年来两人将书法绘画当做兴趣爱好一直勤加练习,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之后,两人便参加了我省的书法协会,和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们一起研习切磋技艺,慢慢的也在圈子里小有名气了,如今不断有很多个人及商家找段先生夫妇求字求画。
“我觉得自己身体还行,精力也是有的,我必须出去找事做。新的生活要开始,你必须做好充分心理准备。一些朋友求字画尽管报酬也不高,但这毕竟是我们夫妻热爱的事业,我们干的也挺开心。”段先生说,接下来他准备把个人收藏拿出来开办个画苑,可以以文会友,交流沟通,陶冶情操,做好了也会是自己晚年的一点事业。
遭遇企业欠薪却因超出退休年龄难维权
尽管一部分老年人退休后想再找份工作继续在职场发挥余热,一些企业从节约成本角度也会适当考虑聘用退休人员。但考虑到退休人员年龄普遍偏大,工作中发生各种意外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很多企业都会以临时聘用的方式聘用离退休人员,这样企业便可轻松规避低成本聘用离退休人员的风险;而一些离退休人员一方面为了能顺利找到工作、另一方面也考虑到退休后医保有保障一般也不会计较太多,即便是企业不愿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也愿意去企业工作。但往往在这种情况下,“银发打工族”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遇到职场维权问题时陷入了求诉无门的境地。
近年来,频频有“银发打工族”遭遇维权难的典型案例见诸报端,有些甚至诉诸法律后仍无果而返。据国内一家知名媒体报道: 郑州女工张静已退休五年。2008年9月1日,退休后的张静应聘到亲戚经营的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600元。张静上班前两个月,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工资。从第3个月开始公司未支付工资,张静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询问。2010年12月,张静向公司索要工资。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只是让张静“帮忙”两个月,工资已经支付,其余时间张静的工作行为与公司无关。张静于是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全部工资2万余元、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以及经济补偿金1500元。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张静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应该退休。张静与单位签订的口头劳动合同无效,也无法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2011年初,张静不服仲裁裁决,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应得工资2万余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雇用了原告两个月,已将报酬结清。2011年3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原告和被告之间应视为存在短暂劳务雇佣合同关系。
原告主张自2008年9月以来,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请求被告支付2008年10月31日之后的工资及相应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故原告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退休人员重返职场维权面临多重法律障碍
调查表明 ,“ 退休打工族 ”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 ,其劳动纠纷呈上升趋势。法学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从目前法院审结的一些劳务官司看,“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他们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存在难度。
由于缺乏配套的退休人员就业市场引导机制,退休人员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方式找工作,十分容易吃“哑巴亏”。现实当中,退休人员大多没有求职应聘经验,且很少与对方签订合同,即使签了合同,也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少退休人员为了找份工作,盲目就业,一旦发生用人单位随意辞退、拖欠或不支付工资、同工不同酬等现象,他们很难维权。
兰州大学法学博士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处于劳动就业年龄内(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人员。
《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一些退休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退休人员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能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律师提醒:“银发打工族”打工前必须签好合同
近年来,“银发打工族”作为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在工作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劳动纠纷,兰州一家律师事务所杨勇律师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大多“银发打工族”仍将自己作为“劳动者”、“职工”看待。但是在我国,“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处于劳动就业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内的人群。从拿到退休证告别工作单位的那一天开始,也告别了“劳动者”的身份。
律师杨勇认为,目前,“退休打工族”大都法律意识薄弱。一部分人留在原单位工作,觉得顺理成章,可以按老规矩办事,不用签合同;有的是单位没有主动提出,本人不好意思开口要求签合同;有的“退休打工族”认为有退休工资保障,签不签合同不重要,大多与单位达成口头协议。由于上述原因,一旦发生纠纷,退休人员的很多权利无法得到维护。
杨勇律师说,目前,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我国法律规定,退休后打工发生争议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解,工伤无法认定,没有经济补偿。
他说,《劳动合同法》针对的劳动者,不包括退休后再工作的人员,退休人员返聘或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或称劳务合同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另外,“银发打工族”被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因为经济补偿金是对拥有劳动资格的适龄劳动者失业时到再就业期间的生活提供保障,退休人员已享有退休金,退休人员再就业被辞退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签署的劳务合同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给予经济补偿,则会按照劳务合同处理。
杨勇律师建议: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其他用人单位,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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