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2月1日起,11种情形将被追责
大西北网1月16日讯 1月15日, 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兰州市出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兰州市建立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机制,从2014年2月1日起,11种情形将被追责。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将按照,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且出现,推卸、转嫁责任的;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问题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屡查屡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将从重处理。
11种情形将被追责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照相关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2、不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4、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8、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漏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9、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10、未及时、准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月统计报表的;
11、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