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孝心入法”看清官怎断家务事

时间:2013-07-02 18:07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周潜之 点击: 载入中...
  7月1日起,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了。据媒体报道,江苏无锡某法院当天就援引此法条文,判处被告要“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而随着新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硬性规定列入法规,这一老话题再一次被炒得热气腾腾。
  
  对于子女的精神尽孝,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这样规定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其实,与媒体解读的火热相比,这些法律条文似乎显得有点过于平常了,不仅没有值得争议的地方,连它的表述也是模糊的,在操作上更像是规劝式的“应当”——与其说是让人敬畏的法条,倒更像是规劝村民向善的“村规民约”。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这是两千多年前孔子对于孝心的解读,翻译成现代汉语,意思跟刚出台的法律差不多。这并不是说两千多年了,我们没有任何进步,而是进步太大了,大到在老人“是谓能养”还没有着落的时候,我们就开始在法律上强调“有敬”了。这在法理上虽然可以迎合公众需要,但在操作上却为我们留下太多的空白甚至是漏洞。
  
  看到这些争论,我也不禁联想到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类似的,还有一个《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两者有一个共同点,都是要断各家的“家务事”,一个关怀老人,一个保护孩子,就是要给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撑腰。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文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如果单从法条本身的力度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剥夺监护权”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几个“应当”更有效力。但实际结果如何呢?21日,在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死于家中,初步判断死亡原因为饥饿。而造成这一悲剧的,正是其长期吸毒的母亲不负责任地离家出走。
  
  其实,如果法律真能发挥作用,南京那两名幼儿肯定能避免饿死家中的惨剧。但现实却是另外一番情形,尽管我国的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没有明确谁有资格提出此类诉讼、撤销监护资格的前提条件又模糊不清、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无处安置,结果,撤销监护人资格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空有美好的法律条文,操作起来却寸步难行、一无是处。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是家务之事纷乱复杂,讲清了道理,伤了亲情;太讲亲情,又没道理可讲。而现在再讲这句话,说的则是公权力如何不仅在法理上,而且在操作上介入到私人生活当中,确保家庭之中的赡养和监护责任能够得以履行,让老人和孩子能走出不孝子孙和恶魔父母的阴影。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人们家庭生活也会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留守的老人、无人监护的孩子、分崩离析的婚姻必然增多。而在道德、伦理等已不足以维系正常家庭运转的情况下,法律必须尽快在操作层面上完善,才能让婚姻、抚育、赡养等关系在现代法制轨道上找到出路。切不能为了迎合公众心理,搞什么理念先行、倡议为主,到头来法律公信力受损,社会安定也难保。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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