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八十问

时间:2013-07-01 21:2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大西北网 点击: 载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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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9)…… 2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5)…… 6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15)…… 7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17)…… 12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10)…… 16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9)…… 19
 
  第七章 法律责任(12)…… 21
 
  第八章 附 则(3)…… 25
 
  第一章 总 则(9)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法?
 
  我国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上述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以及1995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出境入境秩序、维护国家安全、服务改革开放、方便人员往来、促进对外交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至今出入境形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1985年出入境人员为4079.6万人次,其中外国人329.6万人次,而2012年出入境人员达4.3亿人次,其中外国人5435万人次,分别增长了9倍和15倍。与快速发展变化的形势相比,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在诸多方面不够适应,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二、本法的制定过程?
 
  2003年10月,公安部在应十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要求汇报对部分代表议案的意见时,正式提出了“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建议,得到了外事委的支持。2004年12月,公安部成立了《出境入境管理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启动了相关立法调研工作。2007年10月,《出境入境管理法(送审稿)》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08年1月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2011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10月16日,国务院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12月26日、2012年4月26日和2012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十七次会议三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2012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
 
  三、本法的指导思想?
 
  本法的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并将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四、本法的调整范围?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五、本法在加强部门协作方面有何规定?
 
  本法明确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六、为何要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外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活动日益频繁,出境入境总量不断攀升,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任务大幅增加,管理形势日益复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提升出境入境服务水平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出境入境管理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系统工程,在工作中做到各部门密切配合,各环节有效衔接,实现管理信息共享是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实现有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管理合力,推进出境入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本法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七、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什么口岸出境入境?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八、本法为何要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承载着个人独有的信息,具有稳定性、永久性、唯一性的独特优势。目前,欧盟各成员国、俄罗斯、新加坡、泰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在电子护照中存储指纹信息,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已经签发含有指纹信息的生物签证或者在入境检查时采集外国人指纹。2005年开始,公安机关在出入境人员自愿的前提下采集其指纹信息,实现自助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得到了社会积极反响,自愿备案指纹信息的出入境旅客数量已达400多万。在出境入境管理中留存我国公民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不仅有利于强化加强于沟通与写作。国内国内反恐工作,加强非法出境入境活动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而且还为自助通关创造了条件,大大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便利人员往来,推动对外交往和开放。因此,本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九、本法规定的便民利民的新举措主要有哪些?
 
  本法明确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规定了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明确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为实施人才签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投资者等提供停留居留便利,促进引智引资工作;扩大了过境免签适用范围,促进国际航空枢纽港建设和邮轮经济的发展等,将对进一步便利人员国际往来,深化对外开放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5)
 
  十、中国公民出境入境需持什么证件?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其中,护照主要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其他旅行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十一、中国公民在接受出境入境检查时需履行哪些手续?
 
  中国公民在接受出境入境检查时需履行二方面的手续:一是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二是履行规定的手续,例如配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履行人证对照、接受必要的询问等。
 
  十二、哪些情形下中国公民不能出境?
 
  中国公民有下列六类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十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办理回国定居?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十四、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哪些?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15)
 
  十五、外国人有哪些入境方式?
 
  外国人入境方式主要包括:持护照和中国签证入境;符合免办签证情形的,持护照入境;符合临时入境情形的,办理临时入境手续入境。
 
  十六、外国人签证种类分为哪四大类?
 
  外国人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四类。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
 
  十七、本法为何在普通签证签发事由中新增“人才引进”?
 
  本法在普通签证签发事由中新增“人才引进”是为设立人才引进类签证提供法律依据。对外国籍人才和对我国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及其家属提供签证、居留便利等措施可进一步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发展,推动国家“引智引资”战略。
 
  十八、签证包括哪些登记项目?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十九、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时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的,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二十、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一是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是被邀请人来华后,如发生“三非”等违法犯罪活动,邀请单位或个人须协助调查处理;三是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承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外国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二十二、外国人该如何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其期限有何规定?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十三、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有哪些?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外国人可以免办签证的情形有哪些?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本法规定的过境免签制度较现行规定有何变化?
 
  本法规定的过境免签制度较现行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变化:一是将过境免签外国人搭乘的交通运输工具由原来的国际航班扩大至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二是增加了“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规定,为国务院批准在特定区域实施超过24小时的过境免签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十六、外国人可以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情形有哪些?其期限有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外国人因过境免签申请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过境免签允许的时间。
 
  二十七、外国人在接受出境入境检查时需履行哪些手续?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二十八、外国人不准入境情形有哪些?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外国人不准出境情形有哪些?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17)
 
  三十、外国人在华停留和居留所持证件有何区别?
 
  外国人在华停留所持证件为签证和停留证件,签证的停留期限和停留证件的有效期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在华居留所持证件为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三十一、外国人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或者换发、补发签证如何办理?
 
  外国人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十二、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如何申请办理?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三十三、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有哪些?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如何办理?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十五、在哪些情形下,外国人可以由停留变更为居留?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三十六、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有哪些?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三十七、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三十八、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办理停留证件的情形有哪些?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停留证件。
 
  三十九、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四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随身携带什么证件?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四十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住宿的应如何办理住宿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四十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出生或者死亡,应办理哪些手续?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四十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需具备什么条件?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四十四、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情形有哪些?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四十五、哪些情形下外国人可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其取得永久资格后享有哪些权利?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四十六、哪些情形下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会被取消?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二)被处驱逐出境的;(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10)
 
  四十七、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地点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如交通运输工具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或不便从最先抵达或者最后离开的口岸办理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手续的,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四十八、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有何规定?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四十九、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需要提前报告和申报哪些信息?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五十、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的配合协助义务有哪些?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调查处理;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应当负责载离。
 
  五十一、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的情形有哪些?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五十二、哪些情形需要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五十三、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如何办理搭靠手续?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五十四、外国船舶、航空器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应履行哪些手续?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五十五、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有哪些?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五十六、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及其人员如何办理备案?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资质许可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9)
 
  五十七、本法规定的调查与遣返措施主要有哪些?
 
  本法规定的调查与遣返措施主要有当场盘问、继续盘问、传唤、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人身检查、扣押等。
 
  五十八、对哪些情形的人员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五十九、对哪些情形的外国人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六十、外国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被遣送出境?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六十一、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有何救济途径?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六十二、签发机关可以宣布出境入境证件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签发机关可以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六十三、出境入境证件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六十四、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出境入境证件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可以对伪造、变造、骗取、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六十五、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什么机关进行认定?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认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12)
 
  六十六、非法出境入境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七、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实施本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六十八、哪些情形属于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如何处罚?
 
  通过编造出入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请或者取得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都属于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实施本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六十九、哪些情形属于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对外国人的真实情况不进行必要的核实或者通过编造事由、身份信息等方式,为外国人出具内容虚假的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行为属于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实施本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七十、违反外国人居住和住宿登记管理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一、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三、哪些情形属于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一)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二)协助他人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三)不按规定候检或者经劝告后仍长时间滞留口岸限定区域,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未经批准在侯检区域拍照、摄像,不听劝阻,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五)其他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行为。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五、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七十六、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哪些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七十七、哪些情形下,可以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章 附 则(3)
 
  七十八、本法中的“出境”、“入境”和“外国人”的含义是什么?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七十九、外国人在哪些情形下需要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八十、《出境入境管理法》什么时间正式实施?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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