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不应只是“抚慰”

时间:2013-05-21 17:20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云帆 点击: 载入中...

  从“麻旦旦案”到“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变得高了,更趋向于合理了,但这种标准的“抚慰”性质仍未根本转变。


  曾一度“山高水长”的国家赔偿,在浙江“张氏叔侄冤狱”的善后上变得快捷起来。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公开宣判“两张”无罪。不到两个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已经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总额为221.14612万元。


  当然,国家赔偿本就不应拖延。之所以在过去一些个案中,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机关屡屡推诿塞责甚至“官不悔判”,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媒体环境、司法环境及法制环境密切相关。


  记得12年前的“处女嫖娼案”,陕西少女麻旦旦被污“嫖娼”,在提起了5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之诉后,一审仅获赔74.66元。这一个案已成为中国司法史上一个经典而又残酷的“灰色笑话”,以至于不少学者直接将其时的“国家赔偿法”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完成了一次大修。赔偿理念的纠偏、外部监督的强化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有了这些颇受关注的冤狱赔偿在时间上和数额上都进步显著。这虽是时势所然,也值得认可。


  但问题在于,现行国家赔偿金的计算仍然采取的是低标准的、平均主义的“抚慰性赔偿模式”。这与国家赔偿法所开宗明义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相去甚远。国家赔偿法首先是一部“赔偿法”,公民权益受国家行为侵害而致损,赔偿额的确定,至少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但即便在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后,这一目标仍未达成。


  从赔偿额的确定标准来看,各国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惩罚性赔偿,二是等额赔偿,三是抚慰性赔偿。我们的国家赔偿标准仍然停留在“抚慰”性质……坐了10年冤狱,就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础来计算。难道“坐牢一天”等同于或约等于工作一天?制度的设计者可会愿意蒙冤10载再领取10年工资?这样的对比实难看到“赔偿”中的正义。


  从“麻旦旦案”到“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变得高了,更趋向于合理了,但这种标准的“抚慰”性质仍未根本转变。国家赔偿法的未来走向,还是要跨越等额赔偿。因为国家赔偿法还不仅仅是一部“赔偿法”,亦是国家的责任法。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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