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实习生吴艳萍马真飞)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省政府日前下发了《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征收部门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省政府各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办法》指出,除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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