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2年各月纳税申报征收期确定

时间:2012-01-30 15:45来源:新疆都市报 作者:李敏燕 点击: 载入中...

    春节长假结束了,又要恢复到正常的生活工作状态之中了。作为纳税人,也不能忘记每个月按时纳税申报啊。
 

    1月29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服务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自治区国税局和地税局也明确了全区2012年纳税申报征收期限,纳税人每月须在固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纳税。
 

    按照规定,我区国税和地税部门2月、3月、5月、6月、8月、11月征收期自15日结束,4月由于2—4日休息,征收期19日结束,7月、9月、12月的15日均为周日,征收期16日结束,10月1—7日休息,征收期22日结束。如遇临时调整,自治区纳税服务中心将另行通知。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介绍,由自治区国、地税联手组建的自治区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室是全国首家实现省级征管数据集中的纳税服务点,办公室中设立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整合后实现了全区范围内的市话接入,纳税人在全区任何地方拨打,都可以直接咨询和举报相关税务问题,均按市话收费。我区纳税人在日常办理纳税业务过程中,如发现税务违法行为,均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投诉举报。这样不仅可以维护纳税人和国家的利益,同时还有机会获得相应的奖金。据悉,该中心除电话投诉外,还可面对面咨询、受理投诉,另外还可通过通过纳税网站、电子邮件、自动语音查询、电话转接、传真和电话语音留言等多元化的途径提供纳税服务。同时,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还增设专家现场接听电话服务,能为纳税人提供权威准确的咨询服务。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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