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近日,清华大学《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发布。报告称,国内81个市级政府,达到财政透明平均水平的仅43%。如果按照“60分及格”的标准,81个城市财政透明度及格仅7个,及格率为8.6%。在财政公开信息中,政府更愿公开预算而非决算,对预算外花销,81个市政府无一公开。(6月12日《中国经济周刊》)
从这份报告来看,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呈现“预算透明,决算隐秘,预算外不公布”这一特点。何以出现这一现象?笔者以为,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是不少部门和地方政府长期习惯于花钱不受监督。要纠正这种错误习惯,一方面靠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财政预决算如何公开,透明的标准是什么,不透明该怎么办,无疑需要《预算法》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另一方面靠强有力的执行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无论是问责责任人,还是督促财政预决算公开,前提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价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即对于各级政府财政透明度,不仅要由清华大学这样的研究机构进行专业评价,还应该让纳税人进行社会评价。同时,根据财政透明度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惩罚措施。
清华大学《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结论未必最全面准确,但却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期待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针对财政透明度不及格的市级政府有所作为,更期待相关城市的人大代表及时行使质询权。总之,既不能让关乎公共利益的这一研究成果白白浪费,更不能让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沦为纸上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