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群众办理户口难和在市区落户难的问题,不断提高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兰州市公安局严格贯彻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以“治转提”行动为契机,严格落实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落户条件的规定,放宽落户条件限制,深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落户政策
一、城市四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实行统一的落户政策,取消办理《居住证》2年以上条件限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持有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赠予公证书》、《房屋继承公证书》、《公共租赁住房证》,或者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实际居住(社区民警入户调查确认)、或在城区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出租房屋租赁协议(合同)》,且实际居住已1年以上(社区民警入户调查确认)。
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本人及其居住共同生活的父母(岳父母)、配偶、未婚无业的子女可申请在当地落户,需提供以下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和本人名下房屋相关手续或《出租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2.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相互关系证明(在同一《居民户口簿》内不提供);
3.申请人原户籍地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乡村居民不提供)。
其中,申请人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房屋地址,住所尚未命名街、路、巷名称或未编订门牌或租赁住房的,一律暂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审批程序与《实施细则》规定一致。
二、非婚生育人口办理出生登记户口且随父落户
非婚生育人口办理出生登记户口且随父落户,需提供以下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书面的非婚生育说明。
其中,申请人所持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事项“父亲栏”为空项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
三、在城市四区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申请人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已1年以上(含1年),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已1年以上(含1年)的,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允许落户。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的。
办理落户,需提供以下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和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3.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4.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其中,申请人有合法稳定住所手续的,父母(岳父母)、配偶及未婚无业的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审批程序与《实施细则》规定一致。
申请人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房屋地址,住所尚未命名街、路、巷名称或未编订门牌或租赁住房的,一律暂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四、派出所公共集体户人员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已在派出所公共集体户落户的,可申请办理生育子(女)出生户口登记及申请“三投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五、本市户籍人口中靠家庭供养的城乡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分户后予以单独立户。重度残疾人是指:由省、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中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为重度残疾。
本市户籍人口中靠家庭供养的城乡成年重度残疾人,申请单独立户,需提供以下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原户口簿;
3.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
4.社区民警调查了解报告。
六、本市原农村户籍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办理落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户口落回原籍家中或城镇(不含政府明令户口暂时冻结区域)。自主就业是指:“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就业。”的情形。
本市原农村户籍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办理落户,需提供以下手续:
1.本市原农村户籍退役军人自主就业申请落回原籍家中,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省、市、县(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退伍证和注销户口证明;
(4)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表》;
(5)拟落入的《居民户口簿》;
(6)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证明。
2.本市原农村户籍退役军人自主就业申请落回原籍城镇,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省、市、县(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退伍证;
(4)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表》;
(5)注销户口证明。
其中,申请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房屋地址;住所尚未命名街、路、巷名称或未编订门牌或租赁住房的,一律暂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审批程序与《实施细则》规定一致。
七、本市原农村户籍大中专院校(含职业学院或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已毕业3年以下(含3年)的往届生,未在城市、城镇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户口落回原籍家中或城镇(不含政府明令户口暂时冻结区域)。
本市原农村户籍大中专院校(含职业学院或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毕业已3年(含3年)以下的往届生,未就业办理落户的,需提供以下手续:
1.申请落回原籍家中,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肄业证》或退学证明;
(3)本人身份证和拟落入的《居民户口簿》;
(4)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证明。
2.申请落回原籍城镇,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肄业证》或退学证明;
(3)身份证。
其中,申请人在城市(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房屋地址;住所尚未命名街、路、巷名称或未编订门牌或租赁住房的,一律暂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审批程序与《实施细则》规定一致。
八、城市四区世居居民取消已婚子女投靠父母(岳父母)的条件限制。
允许已婚且实际居住生活在城市四区的子女投靠世居在城市四区的父母(岳父母)落户(不含政府明令户口暂时冻结区域),需提供以下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父母(岳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岳父母)名下房屋所有权手续;
4.父母(岳父母)同意已婚子女户口迁入的证明;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落户地户主间的关系证明。
其中,申请人户口登记地为城四区以外的,还需提供户籍地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乡村居民不提供)。
九、拥有国民教育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在现从业地或居住地落户。
办理落户,需提供以下手续:
1.《毕业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2.《户口迁移证》或身份证明;
3.就业单位证明或房屋手续(含《出租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其中,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从事科研、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户口可以随迁,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以及签订有《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限制。
申请人在城市(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房屋地址;住所尚未命名街、路、巷名称或未编订门牌或租赁住房的,一律暂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申请人从业单位有集体户口的,落单位集体户,审批程序与《实施细则》规定一致。
十、取消《实施细则》中,城市四区小微企业吸纳大专院校毕业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落户指标限制。
城市四区小微企业吸纳大专院校毕业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落户,按照本《通知》拥有国民教育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落户规定办理。
十一、取消《实施细则》中在城关、七里河、安宁区和西固区,投资、经商、办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和150万元以上的额度限制。
在城市四区投资、经商、办企业的,按照本《通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申请落户中,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定的手续办理。
十二、取消《实施细则》中,办理相关落户时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的规定。
对申请人已具备落户政策的有关条件,不再要求提供《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