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例考试作弊入刑案一审宣判 被判拘役3月缓刑6月
应朋友请求,榆林人郝某替张某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殊不知,两人已涉嫌触犯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中增设的罪名“代替考试罪”。近日,陕西省榆阳区法院判处郝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悉,这是考试作弊入刑以来陕西省的首例案件。
2016年5月14日上午,在榆林市高新区职业技术学院正在进行着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负责监考的苏老师在核对考生身份信息时,发现参加考试的“张某”的相貌与其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不相符,随即让该考生停止了考试并交到考务办处理。经核实,参加考试的“张某”其实并不是本人,是找来替考的“枪手”,随即,考务办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后该案经榆阳区检察院向榆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15年12月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但是担心自己难以通过,便找到朋友郝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2016年5月13日,张某将自己的准考证、身份证交给郝某。5月14日,郝某带着证件进入考点开始考试,但没想到被监考老师发现身份证照片与其不符,并交给了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代替被告人张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郝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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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将受到刑法的制裁。依据这条规定,“找人替考者”和“代替别人考试者”都属于犯罪主体,都要受到“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