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23日讯 近日,青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印发《青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青海省地处“三江之源”,被誉为“中华水塔”,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也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全省土壤侵蚀总面积32.45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45.3%。《办法》的制定出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青海省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核心是将水土保持补偿定为功能补偿,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式,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分成比例,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9:1的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和中央国库。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范围,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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