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丝绸之路——禁海令
元
元世祖忽必烈在位时由于连年对外征战和失败,因而先后进行了四次禁海。 第一次“海禁”发生在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年初。第一次海禁从公元1292年(世宗至元二十九年)到公元1294(世宗至元三十一年)止。第二次海禁公元1303年(成宗大德七年)到公元1308年(武宗至大元年)止。第三次海禁从公元1311年(武宗至大四年)到公元1314年(仁宗延枯元年)止。第四次海禁从公元1320年(仁宗延佑七年)到公元1322年(英宗至治二年)结束。1322年复置泉州、广元(宁波)、广州市舶提举司,之後不再禁海。
明
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年),为了抵制蕃货,“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年),撤销泉州、明州、广州三个市舶司。洪武十四年(1381年),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为由,禁濒海民私通诸国。洪武二十三年(1390),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下令一律禁止民间买卖及使用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年)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下海通番。
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违反禁海令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大明律》)。
永乐二年永乐帝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
从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发布第一个禁海令,到明穆宗隆庆元年(1567年)废止海禁时止,期间接近两百年之久,这段时代,正值葡萄牙、西班牙开始大航海的时候。1557年葡萄牙人已经来到大明国
门口,建立了澳门殖民地。
清
清廷从顺治时到雍正时的四十年海禁(公元1655年—1684年,公元1717年—1728年)。
清廷入关之后,清廷为了禁止和截断东南沿海的抗清势力与据守台湾的东宁国部的联系,以巩固新朝的殖民统治,曾于顺治十二年(1655年)、十三年(1656年)、康熙元年(1662年)、五年(1666年)、十四年(1675年)五次颁布禁海令;并於顺治十七年(1660年)、康熙元年(1662年)、十七年(1678年)三次颁布“迁海令”,禁止人民出海贸易。
1683年清军攻占台湾後,康熙接受东南沿海的官员请求,停止了清前期的海禁政策。但是康熙的开海禁是有限制的,其中最大的限制就是不许与西方贸易。康熙曾口谕大臣们:“除东洋外不许与他国贸易”,并说:“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此朕逆料之言”。而且此时日本的德川幕府为了防止中国产品对日本的冲击,对与清廷的贸易也采取严格的限制。因此,此时的海外贸易与明末相比,已经大为衰弱。
到了乾隆以後,清廷开始实行全面的闭关锁国政策,一开始是四口通商,到後来只有广州开放对外通商,且由十三行垄断其进出贸易。清廷的闭关锁国政策完全阻碍了清国与西方世界的接触,使清国丧失了与世界同步发展的最佳时期,为后来清国百年积弱落后埋下伏笔,而清廷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时西洋的科技发展蓬勃,渐渐地超越了以土耳其(奥斯曼帝国)为首的伊斯兰世界和以清国为首的东方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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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技术
据中国古典文献记载,在宋元符年间(1098年-1100年),中国海船已经用罗针导航,到了明代海船普遍用罗针导航;当时掌管船只航行方向的舟师都备有秘密的海道针经,详细列出从广州或泉州往返西洋各地的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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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对象
朝鲜、日本、琉球 位於今中南半岛上的国家 东南亚沿岸岛屿 南洋阿拉伯人 欧洲各地,因为此海上丝路多只到阿拉伯,因此其他到欧陆的物品须经由阿拉伯人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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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物品
出口:自中国出发之货物主要以丝绸、茶、瓷器、金、银、五金、书籍等等
入口:自西方来货物包括:琉璃、猫眼石、明珠、象牙、香料、宝石、水晶、玛瑙、琥珀、骆驼皮、乳香、没药、安息香、沉香、檀香、卢荟、胡椒、温纳齐等。 主要西传及传入中国物品多数经陆上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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