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作为一种刑罚,流放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流放刑罚在我国起源很早,并且沿用历史悠久,从远古流放之刑出现,到清末被废除,历经了几千年。
余秋雨在《文化苦旅》说“每到一个地方,总有一种沉重的历史气压罩住我的全身,使我无端地感动,无端地喟叹。”
流放文化,是中国五千年文化沈积中处于最深层最不愿意被人提起的中华另类文化,是中国传统政治中的一个独特的政治现象。李德裕在《贬崖州司户道中》:“一去一万里,千之千不还。崖州在何处?生度鬼门关。”--可见中华璀璨文化中流放文化是最凄苦的。
中国古代四大流放地
房县(现位于湖北省西北部、十堰市南部,南临神农架林区)
海南岛(主要是崖州。现为中国一个省,海南岛简称琼,位于中国最南端)
丰州(丰州镇现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南安市位东部,与泉州市区接壤)
伊犁(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处祖国西北边陲,成立于1954年,是全国唯一的既辖地区、又辖县市的自治州)
岭南流放的是姬妾、潇湘,曾是朝庭流放文人的地方
古代对犯人流放地的选择
中国传统社会中,流放是十分独特的政治现象,被统治者自诩为一种仁慈的刑罚。所谓“不忍刑杀,流之远方”(《大清律例“名例律上》),从而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仁政和慎刑。但为了使流放刑起到降死一等重刑的作用,历代统治者煞费苦心的变换流放的方式,创造了花样翻新的流放形式。与此同时,历代统治者在中国广袤的国土上,对于流放地点的选择也费尽心机,西北绝域、西南烟瘴和东北苦寒之地以及一些海岛都先后成为过流放地,形成了历代不同的流放标准,造就了诸多着名的流人聚居处。这些地方也因为有了流人的开发,呈现了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