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方的地名并不是政府的私有财产,而是关涉广大公众利益的公共财产和资源。根据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过,虽然法律规定了地方更名权不能被滥用,但上述规定明显过于笼统和原则化,缺乏实际操作性。
而且,在过于笼统和原则性的法律规定面前,导致了地方政府更改地名的权力被“扩大解释”,缺乏明晰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于是,如何命名、怎么命名都是由政府权力所左右,对于公众来说,一直都缺乏充足的表达权和决定权。不可否认,一个地方需要发展,地名更改必然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但并不表明地名可以随意被更改。假如,地方更名权只是掌握在政府手中,就可能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导致地名更改成为地方政府获取政绩的招牌。
那么,面对地名更改乱象,如何赋予公众充足的话语权,将更改地名的权力装入“透明口袋”,显得尤为重要和必须。地名的更改,不能面临法律缺失情形,而应该尊重民意基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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