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与借鉴的边界需厘清

时间:2014-04-22 09:43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张晓楠 点击: 载入中...

  4月15日,新浪网认证为“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的用户发布了作家琼瑶写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控诉于正新剧《宫锁连城》抄袭琼瑶作品《梅花烙》。于正很快回应否认抄袭,并称其借用的是演员张庭欲重拍的《绝色双娇》中“偷龙转凤”的桥段。琼瑶的举报已经得到3000多万网友的力挺,纷纷指责于正抄袭,支持“抵制于正”.最新消息称,因湖南卫视仍无意将《宫锁连城》停播,琼瑶心灰意冷,已经暂停创作。


  专家观点


  周星(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教授):


  文艺界有些人不重视知识产权,无视法律和道德约束,甚至存在有些机构征集剧本或者剧本创意,征集来的根本不用,而是在此基础上自己拿出一个来。这种充满狡黠“智慧”的盗窃,法律是不可能做到完全禁止的。


  从理性角度思考这个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充分尊重作者的创作和创意,加强版权保护,道德的约束和法律的约束结合在一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不管于正这次是否真的抄袭,但有相当一部分人有“抄了就抄了,你能拿我怎么样”的心态,这才是最危险的。如果抄袭者不用承担法律和道德的责任,不用承担声誉上的责任,就会造成影视创作领域的急功近利和秩序混乱。


  另外,是不是也可以建议有关机构建立一个创意数据库,将现有的剧本包括剧本创意、大纲等收入其中,供后来者查阅比对。当输入一些关键词时,系统会自动识别,给出一个与现有文本相似度的比对指数,超过一定比率即提出警告,从而在源头上卡住模仿和抄袭。同时,建立一个比较公正和公平的评判队伍,他们有权对作品是否缺少创意做出判定,这些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如果在事前有把关、事中有审查、事后有追责,加上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我相信,创作者都会谨小慎微,尽最大努力去创造和创新,而不是抄袭和模仿。


  王鹏(编剧): 抄袭是非常恶劣的行为,是对别人智慧的巧取豪夺。以往,有编剧抄人物关系,抄故事线,抄角色,一点不稀奇,只不过某些集大成者这么一通“海抄”还真罕见。创新何其艰难,人家赚钱了,咱们搞个差不多的,只要这个想法还在,复制、借鉴、继承这些自我美化的词还会层出不穷。


  创作谍战剧《独刺》时,我意识到,盗取情报、营救战友、破解密码这些基本设置观众早就烂熟于胸,所以将家庭伦理拼贴进去,这是创新,观众喜欢,可间谍的那些手段、婆媳关系、亲情,没有任何出奇之处。总的来说,编剧从来都是喜欢创新的,对他们来说那既充满挑战也充满乐趣。


  李亚玲(编剧):


  我想先谈谈我对文学作品“抄袭”和“借鉴”的看法。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保护的不是文学作品空泛的创意,而是创意的具体实质表现形式。打个比方,你想创作一个“去西天取佛经回来普度众生”的故事,这个设想是“创意”,但由谁取经,取经人的设定是什么,是单人取经还是多人取经,如果是多人取经每个人以何种方式加入组织,每个取经者之间有何关系设定以及这个关系如何演变,如何设计取经路径,用什么样的交通方式,路上要经历多少磨难,每一个磨难如何设计、如何化解,这就是“创意的具体表现方式”.


  为什么法律不保护空泛的文学作品的创意呢?因为每一个创意,不同的作者会给它注入不同的理念,会用不同的表现形式来表现它,这个创意才会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所以法律既保护作者的个人权益,也保护作品的社会属性,让它得到更多合法合理的开发利用。因此,除了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创意本身在法律上是允许被合理开发和利用的。


  那么,“抄袭”和“借鉴”的界点在哪里?这个问题不可能有标准答案,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是由法官个体来主观裁量。我个人的看法是,主要看作者在借鉴别人的创意时,是否只是受到了创意的“思维启发”而融入的却是作者全新的主题思想和自己独特的感知,人物设计和人物关系是否是全新的设计,故事风格是否呈现全新的面貌,是否完全照搬别人的具体表达形式。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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