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判例:某人偷钱买肉 一起吃肉的妻儿同罪

时间:2012-11-01 10:54来源:《历史不是传说》 作者:史杰鹏 点击: 载入中...

予生也早,小时候不能像现在的孩子,餐餐有肉吃,要吃,得等到过节。所以,在脑子里,过节的概念几乎等同于吃肉。这样的词义引申,大是迂曲,会很让语言学家们头疼的。他们最好要有一点文化人类学的常识,再加上一点对我等穷人的体恤之心。

我坚持认为,过节的热闹,都是吃肉带来的,否则,纵使外面如何热闹,鞭炮如何齐鸣,带给自己的只有悲哀 面对冷锅清灶,只有一死解愁了。反之,有肉吃也就等同于过节。只有吃肉,才能吃出热闹气氛,梁山的好汉们,追求的不就是这种生活吗?大碗喝酒,大块吃肉,今天看来很朴拙的理想,当日却要把头颅别在裤腰带上,用鲜活的生命去交换。

看《孔子家语》,有个故事很感动。鲁国在举行腊祭,也就是年底民众的狂欢。孔子也带着一帮弟子去观赏,笑着对子贡说,你看见他们,心里快乐吗?子贡不屑地说,这个国家的人都疯了,我看不出其中有什么快乐。孔子教训他道,唉,你懂得什么啊?百日之劳,换来的不过是这一日的快乐,此乃上天赐予的恩泽,也是人生的意义所在啊。有张有弛,才不会觉得生活单调嘛!

我从他老人家的回答中读到的是凄凉,生命之艰难而易于满足,尽在其中了。节日不过是人生那么点可笑的安慰品,人们痛苦于生存的劳顿,才费尽心思给自己找了这些许可怜的欢乐。在一年的三个节日中,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暂时从糟糠之食中抬起头来,享受一下肉食的美味。吃肉,对先民们来说,有何等丰富的文化内涵。

然而,对不久前的现代,又何其不然?记得我在念高二时,过年,在舅舅家吃饭,他“从容”问我道,现在你们家能不能半月吃上一次肉?我说不能。当时极为羡慕舅舅家的生活,因为他是有条件时不时买肉吃的。天,写到这里我不得不中断,来感叹一下,“吃肉”这两个字的背后,竟站着那样一排排的心灵沧桑让我时时可以巡行检阅,从而嗟叹不已。

以前读《左传》,偶尔要凝想一番,春秋时的贵族是不愁肉吃的,他们每天上班,提供的工作套餐一定要有肉食,而且还得是像样的肉食,不能马马虎虎。齐国的一个贵族,就因为某日上班,发现自己办公桌上的工作餐只有两只野鸭而大发雷霆,干脆把盘子摔掉,驾起马车回家招集家卒,去攻击执政的首席大臣 那个人竟敢如此不给自己面子。这记载实在让我大吃一惊,两只鸭的午餐,还嫌规格降低了,大概平时都远超四菜一汤的标准。我马上就产生了对黑暗的贵族特权的无比憎恨。那时我们的老百姓吃什么?汉乐府里有首诗叫《青青园中葵》,风格朴质中还稍有婉娈:

青青园中葵,朝露待日晞。

阳春布德泽,万物生光辉。

常恐秋节至,焜黄华叶衰。

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诗是读得朗朗上口,可要是从汉代画像砖上,知道了那时的老百姓们每天把这种青葵当菜吃,恐怕就不是那么有滋味了。再可鄙的生活,也能被文字书写得诗意盎然,也能提炼出警句。唉,我真服了这些文人们了。

天天以葵菜下饭的日子不好过,即使夹杂点葱、韭,那也远不如荤食能给人足够的能量。于是精壮的汉子们就只有去偷窃、去抢劫,为的是大块吃肉,这和现在的强盗们抢劫的目的是为了过得奢华,有香车宝马完全不一样。读出土的《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的时候,会让我时时发笑:

(问:)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何以论妻?

(答:)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

(问:)宵盗,赃值百一十,其妻、子知,与食肉。

(答:)当同罪。

(问:)宵盗,赃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知,共食肉。

(答:)甲妻、子与甲同(罪)。

案例的询问竟然都是说,某人偷盗得钱,和他的妻子儿女一起买肉吃,该怎么处置?回答是,既然妻子儿女一起吃了肉,那么当然应该和他们的丈夫或者老爸同罪啦。大概当时的农民实在打熬不过,以偷盗满足口腹之欲的太多,已经成了社会问题,所以才会有律令上这样不厌其烦的记载。的确,有肉吃才会知礼节,能做到饭疏食,曲肱而枕之,不当一回事的人何其少也。要是我生活在那时代,会不会为了能吃顿肉去偷窃呢?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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