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建芬陈晓光儿歌用作广告被侵权 索赔50万元

时间:2012-06-15 10:56来源:搜狐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不少人耳熟能详的经典儿童歌曲《采蘑菇的小姑娘》被擅自改变词曲后,印在香菇酱的外包装上,词曲作者谷建芬和陈晓光将销售商以及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停止侵权,生产商赔偿二人经济损失50万元。昨天下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谷建芬和陈晓光诉称,今年元月起,他们陆续在北京地区多家超市中发现了由南阳张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仲景牌香菇酱2瓶组合装”公开销售,产品包装盒背后赫然印刷着名为《采蘑菇的小姑娘(最新版)》(作词:佚名作曲:谷建芬)的歌谱。后二人在京客隆超市购买了上述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擅自修改、改编作品,将修改后的词曲在产品包装上进行印刷,并通过产品的大量销售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复制发行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并且侵权范围广泛,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上,两原告的代理人举例说,词只用了“采蘑菇的小姑娘”这一句,其他都被改编过。全曲分为39个小节,广告只有14个小节,其中还有一部分改变了曲调,作词“小光”改为作词“佚名”,并在歌曲名称后面附带了“最新版”等,对整个作品是一个破坏。

  各有说辞

  京客隆公司称其进货渠道来源合法,对商品的进货商等都进行了审查,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仲景公司则称,他们曾于2010年1月16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签订著作权使用授权协议,并给付了40万元的使用费,公司在音著协的许可下才对曲谱进行了修改。对于广告的创意,他们在电视广告发布之前也给音著协出示过。

  对此,原告指出,音著协的许可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且使用方式仅限于电视广告,并没有授权被告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此外,张仲景公司并不享有涉案歌曲的改编权,其在词和曲上做了修改和大量拼凑,使作品成了似是而非的作品。

  愿意赔偿

  “我们以40万元的高价在电视上进行宣传使用,如果不改编无法体现我们的价值。”张仲景公司说,他们一直在与音著协沟通续约之事,音著协称快到期时谷建芬会与公司联系,他们一直在等待。不过,该公司也承认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修改后的曲谱歌曲的行为具有过错,因此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法院将继续调解工作。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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