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古代是如何管束官员的

时间:2012-05-16 09:06来源:金羊网 作者:李开周 点击: 载入中...



  一、地方官非经允许离开辖区会被撤职

  东汉末年,有个干部叫赵咨,官拜“东海相”,也就是东海国的行政长官。东海是个小封国,位于现在山东临沂,所以赵咨相当于临沂市的市长。

  话说赵市长去临沂上任,途经河南荥阳,荥阳的县令叫曹嵩,是他的铁杆粉丝。这个粉丝听说自己的偶像要打荥阳过,跑出去迎接,谁知晚了一步,赵咨的马车已经过去了。

  曹嵩很后悔,对秘书说:“赵君名重,今过界不见,必为天下笑。”于是他把手头的工作交给秘书,快马加鞭去追赵咨,等他追上的时候,离荥阳已经很远,都出了河南了。后来他返回荥阳,不得不把工作辞掉,回家当老百姓去了。

  上面这个故事出自《后汉书》,故事里的曹嵩名气不大,不过他有个名气很大的儿子———曹操。换句话说,曹嵩就是曹操的爸爸。曹操的爸爸也是人,跟咱们常人一样也会有追星的冲动,这都不算奇怪,让我们感到奇怪的是,曹嵩在见完偶像以后为什么要辞掉工作呢?难道那时候的公务员追个星就得把饭碗砸了吗?当然不是。在汉朝,地方官员可以追星,但是不能随便离开自己的辖区,不然就是严重违规,自己不辞职,朝廷也会撤他的职。

  地方官非经允许不能离开辖区,是很多朝代共有的一个规定。比如说三国时期,魏国有个姓吉的县长,听说自己的老上司死了,去京城奔丧,被纠察百官的司隶校尉钟繇逮住,当场打死。

  孙权在位的时候,吴国有个姓孟的县长,自己的母亲去世,他没有跟朝廷请假,就回老家给母亲办丧事去了,孙权得知后大怒,要砍他的头,幸亏大臣陆逊(就是在《三国演义》里火烧连营的那位)在旁边求情,那个孟县长才幸免一死。

  事实上,该县长即使向朝廷请假,也不一定被批准,因为孙权下过命令:“遭丧不奔非古也,今国家多难,凡在官司,宜各尽节。”意思是父母亲过世,当儿子的本来应该回家治丧,可是现在军情紧急、政务繁忙,哪个岗位都不能缺人,所以忠孝不能两全,哪怕父母去世,各级干部也应该守住岗位,不能回家。

  三国以后,几乎每个朝代都禁止地方官随意离开辖区。举个例子:宋朝的大文豪苏东坡去杭州当市长,途经江苏,江苏徐州有个名叫陈后山的干部是苏东坡的粉丝,跑到南京去见老苏,这事儿被别的干部知道了,向陈后山的上司告了一状,最后不但陈后山被撤职,连苏东坡也受了牵连。这个例子跟本文开头的故事很像,都是因为追星追到辖区外面,把乌纱帽弄没了。

  二、不请假就离开的官员要被打一百板子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都察院专门发了一红头文件:“各处抚民兵备等官,皆有地方责任,不许越境迎送参谒,有妨职务,违者听抚按官参劾。”在地方任职的干部,无论是军事干部还是行政干部,都不能离开自己的辖区去迎接上司或者拜访同僚,凡是违反这个禁令的,当地的巡抚或者按察司可以参奏罢免。

  清朝的法律当中也有很明确的规定:“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各级干部不经允许离开岗位的,屁股上要挨四十下小板子(“笞”指的是用小竹板打屁股,“杖”指的是用大竹板打屁股)。负责打屁股的,一般是他们的上司,上司要是宽松一些,可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干部们虽然开了小差,却挨不到一下板子;上司要是比较严厉,底下的干部就得老老实实待在辖区里,不然非挨打不可。

  康熙年间,有位两江总督于成龙,居官清廉,御下极严,号称“天下廉吏第一”,他刚到任的那两年,官场风气不好,迎来送往成为通病,巡抚到下面视察,县令为表示尊重,隔几个县去迎接,于成龙就打他们的屁股,县令也打,巡抚也打。行刑的衙役手软,打的时候偷工减料,竹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打完了跟没打一个样,于成龙亲自监刑,用一只苹果和一只茄子做样子,刚打完的时候,屁股的颜色一定要红得跟苹果一样,两三炷香以后,要变得跟茄子一样紫,否则重打。经过于成龙的铁腕治理,官场上的风气好多了。

  如果单看纸面上的规定,还是明朝的干部被管束得最厉害。身为干部,不请假就离开,“着实打一百”(朱元璋的原话),也就是狠狠地打一百板子。假期结束不上班,“一日笞一十”,每旷工一天打十板。上班期间,该值夜班不值夜班,“各笞二十”,打二十板。请病假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超过一个月,“该支俸粮截日住支”,停发工资。一个干部可以举荐另一个干部,但是如果被举荐的干部搞贪污,“连坐举主”,举荐者跟着受处分。做官的不能跟太监拉帮结派,否则“皆斩”,干部和太监统统砍头。还有,六部官员和地方督抚不能写文章歌颂宰相,不然的话,“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谁敢歌颂,就砍他的头,抄他的家,还把他的老婆孩子抓走当奴隶。

  三、地方一把手不许在辖区买房和娶辖区的女人做老婆

  最最奇怪的约束是:在地方当一把手的,不许在辖区买房,也不许娶辖区以内的女人做老婆。

  明朝不光限制官员在任职所在地买房,而且不让他们在任职所在地有房,凡是行政长官,必须在衙门里居住,即使他们外面有窝,也得让它空着,谁住外面谁倒霉,有人检举上去,大好前程就完了。

  明朝之所以禁止官员在辖区置业和娶妻,是为了减少他们贪污的机会———杜绝买房可以避免他们通过收受低价房或者免费房变相受贿,杜绝娶妻则能防止他们在任职所在地拥有一大堆亲属,众所周知,亲属一般都是官员贪污的好帮手。

  不光明朝,清朝也有类似的规定。《大清律例会通新纂》第八卷写道:“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现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提督、总兵、副将等官,不许在现任地方置立产业。”

  往上追溯到元朝,《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第十九卷记载:“在先收附了江南的,新附人的房舍事产不得买要呵,……官吏不得买者,百姓每得买卖者。”意思是禁止蒙古官员在江南购买民房,只许老百姓之间互相交易。

  元朝之所以禁止蒙古官员在江南买房,主要不是怕他们受贿,而是怕这帮掠夺成性的家伙以购买的名义强占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翻翻宋末元初的文人笔记就知道,蒙古人征服江南之后,经常出去借住或者购买民房。借住民房的不仅强拿强要,而且强奸杀人;购买民房的也很蛮横,譬如一套房市价十万,他们只给五百,甚至一分钱不给,弄一张假合同,逼着原业主签字画押,那房子就成他的了。这样做跟鬼子进村没啥区别,很容易激起民愤,朝廷又不能一一去调查,只好禁止他们买房。

  上面所说的朝廷对官员的种种管束措施,出发点当然是好的,可是要想就此彻底避免贪污,似乎也不太可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法律虽然重要,让法律真正实施更为重要。

  如果一个国家的官员贪污、腐败、渎职、低效,我不认为是因为立法有缺陷,真正的病根儿不在立法,在于这个国家的制度不能让法律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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