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涵盖乡村规划引领、产业发展、人才、文化、生态保护、治理、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等内容,为我省乡村振兴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国家乡村振兴政策的集中体现,其具体内容有针对性、可操作。”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副处长孙先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乡村振兴,产业先行”,在产业发展中,条例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成果,既有体现甘肃特色产业体系构建的内容,又有细化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措施等内容。
1优化乡村产业布局
记者注意到,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乡村产业布局,发挥区域特色优势,大力发展旱作农业、草食畜牧业、高效节水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壮大黄土高原区旱作高效农业、河西走廊戈壁节水生态农业、黄河上游特色种养业、陇东南山地特色农业,构建现代寒旱特色农业发展新格局。支持发展牛羊菜果薯药、地方特色农产品等优势特色产业,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发展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同时,应当推进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建设,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评价、营养品质特质监测评价、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价及追溯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应当组织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支持、鼓励创建企业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推进“甘味”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提升“甘味”品牌影响力、竞争力和品牌价值。应当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支持农业机械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业全程全面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加快农机农艺融合,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
2建设乡村人才队伍
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坚实保障就是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机制,落实人才培育、引进、使用、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乡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村科技人才等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同时,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明确要加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河洪道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内容。城乡融合方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条例明确了乡村振兴扶持措施,从财政保障、专项资金、金融服务、投融资、信贷、保险、社会资本投入和用地保障等多方面,为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