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10月25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甘肃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时,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在10月16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购销差率超过10月16日之前购销差率的行为;10月16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0月16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其购销差率超过30%的行为。
《意见》强调,各地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具有主观故意、实施哄抬价格的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形成协同合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仅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药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及其他重要商品价格违法行为参考适用。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