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就当前集中反映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统一明确,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以及其他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违法行为参考适用。
《意见》提出,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相关防疫用品和其他重要民生商品有下列四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是在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5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购销差率超过1月25日之前购销差率的销售行为;四是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率超过15%的销售行为。
《意见》强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具有主观故意、实施哄抬价格的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