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就当前集中反映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统一明确。
《指导意见》指出,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相关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有下列四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是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5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购销差率超过1月25日之前购销差率的。四是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率超过15%的。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