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甘肃新阳光老年公寓不退费被告上法庭

时间:2017-01-17 08:11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焦太霞 点击: 载入中...

  入住合同实为民间借贷 老年公寓不退费被告上法庭


  大西北网1月17日讯     老年公寓以入住费的名义,向年过六旬的陈某收取借款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应承担的利息及逾期违约金,而协议到期后,老年公寓未履行退费义务,于是陈某将甘肃新阳光老年公寓告上法庭。2017年1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


  协议未兑现 老人状告老年公寓


  2012年1月1日,陈某与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以下简称老年公寓)签订《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养老入住协议》 ,陈某于当日向老年公寓一次性交纳20万元入住费,获得期限为1年的养老卡一张,有效期截止2013年1月1日。双方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老年公寓每半年向陈某返还一次入住费14000元,养老卡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陈某退还入住费剩余金额。若老年公寓违约需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该协议到期后,老年公寓未履行退费义务。


  2013年4月9日,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名称为甘肃新阳光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聂某,2015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再次变更为王某。而甘肃新阳光老年公寓(原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是甘肃金色阳光老年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此,陈某将甘肃新阳光老年公寓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老年公寓返还本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陈某签订的《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养老入住协议》名为入住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借款到期后老年公寓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向陈某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违约金。新阳光公寓辩称该笔债务应由之前法人张某承担,但法院认为,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不影响对变更前债务的承担,故法院对新阳光公寓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甘肃新阳光老年公寓偿还陈某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审理后做出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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