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安置人员冒领补助金榆中两司法人员贪污自首被判免予刑罚

时间:2017-01-06 08:38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虚报安置人员冒领4.5万补助金 榆中两司法人员贪污自首被判免予刑罚


  大西北网1月6日讯      时任榆中县和平镇司法所副所长的被告人魏某与时任司法助理员的被告人钱某,编造虚假材料虚报安置人员9人,共申请补助经费67500元。1月4日记者从榆中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以贪污罪判处魏某、钱某均免于刑事处罚,退赔的赃款4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榆中县司法局根据《甘肃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安排各乡镇司法所实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该《办法》规定: 每安置一名刑释解教人员,省财政补助5000元,市财政补助2500元。时任榆中县和平镇司法所副所长的被告人魏某与时任司法助理员的被告人钱某,根据文件要求编造虚假材料虚报安置人员9人,共申请补助经费67500元。2012年12月,榆中县司法局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将2011年两劳人员安置补助经费下拨。被告人钱某从榆中县司法局领取安置帮教补助经费45000元,将其中的22500元给予为其帮助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安置帮教经费的兰州圣大防火装饰材料厂、兰州龙腾电信器材有限公司,自己分得12500元,被告人魏某分得10000元。2014年8月,榆中县司法局财务人员通知和平司法所领取剩余22500元安置帮教补助经费,因榆中县司法局局长火某渎职案案发而未去领取。


  另查明,火某渎职一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钱某在火某渎职一案中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二被告退赔赃款45000元。


  榆中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魏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钱某有自首情节,魏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二被告犯罪所得全部退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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