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交易时把关不严 兰州市住房局被告上法庭
大西北网1月5日讯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出卖房屋,兰州市住房局疏于审查,办理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017年1月4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于2014年8月21日向买房方办理房屋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情: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出售房屋
王娜和李柯喜结连理,婚后房屋所有权人是李柯。婚后两人关系恶化,2015年王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在2014年时李柯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私自将房屋出售给了高峰。后李柯与高峰的妻子韩雪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市住房局就涉案房屋向韩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王娜认为该局在审核房屋交易的相关材料时把关不严,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不服该房屋登记行为,遂向兰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就王娜诉李柯、韩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该案中,涉案房屋系王娜与李柯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柯和韩雪在签订由双方持有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李柯仅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半的财产权,故其向韩雪售房构成无权处分。但由于涉案房屋李柯和韩雪实际以41万元的市场价进行交易,且王娜无证据证明韩雪购房时处于恶意。又因韩雪基于对涉案房屋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的信赖从而购买涉案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故韩雪购买涉案房屋构成善意取得,并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城关法院遂判决驳回王娜的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市住房局行政行为违法
兰铁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住房局作为兰州市辖区的房屋登记机构,具有对其辖区内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法定职权。李柯在其与王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法律规定,该涉案房屋属于原告王娜和李柯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李二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柯在其与原告王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涉案房屋以4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韩雪,随之李柯、韩雪向被告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但申请时仅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并未提供原告王娜放弃其对涉案房屋共有部分处理权的证据。在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询问时,李柯隐瞒申请登记的房屋系王娜与李柯夫妻共有的事实。被告市住房局在共有人王娜未共同申请登记的情况下,便向韩雪办理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故该被诉房屋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但是,被告市住房局提供的证据以及生效的民事判决证明,韩雪以41万元的价格从李柯处购得涉案房屋,于2014年8月21日经被告市住房局登记在韩雪名下,构成善意取得。韩雪向李柯支付了合理对价,涉案房屋已登记在韩雪名下。基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本案应当判决确认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不撤销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