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11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卡)、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从业人员应当佩戴健康体检证。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应当检查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场地或者房屋出租者应当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食品生产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场地或者房屋进行涉及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定量包装的面制品、豆制品、凉粉、甜醅子、酸奶、酿皮等具有传统和民族特色的食品,可以向餐饮服务单位或者小餐饮销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店经营和小摊点黑名单制度,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负责人列入黑名单。
场地或者房屋出租者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月租金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和小摊点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