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高速路灭火时被撞 山东籍半挂车司机赔偿了134.1万元

时间:2016-09-09 07:56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李东朝 点击: 载入中...

  消防车高速路灭火时被撞


  半挂车司机赔了134.1万元


  大西北网9月9日讯     一名山东籍半挂车司机驾驶半挂车沿青兰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泾川县境内,撞上一辆停在快速车道灭火的公安消防车,造成消防车驾驶员党某某严重受伤,消防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消防车受伤驾驶员和泾川县消防队分别将半挂车司机起诉至法院。9月8日,西部商报记者了解到,这起备受关注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总标的134.1万元全部执行到位,赔偿结束。


  2015年3月28日6时45分,山东郯城籍被告刘某某驾驶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泾川县境内青兰高速1497km+400m处时,与原告党某某驾驶、停驻于快速车道灭火救援的公安消防车发生碰撞,造成党某某受伤、消防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党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党某某先后在泾川、平凉、西安三家医院治疗、理疗179天共花医疗费701234.95元,经鉴定党某某全身六处伤残(VII(七)至X(十)级不等),评定后续医疗费44560元。泾川县消防队对消防车和消防器材损失也分别作了鉴定。今年3月,党某某和泾川县消防队分别起诉要求刘某某、郯城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挂靠公司)、郯城县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挂车挂靠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44047.85元和机动车、消防随车器材损失等共计233293.00元。


  在庭审调解中,仅因党某某的护理费、住宿费和泾川县消防队消防随车器材损失存在分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两案依法判决尚在上诉期内时,8月19日,被告刘某某携代理律师前来泾川县法院,申请执行和解。案件主办人员及时传唤两原告到庭,通过耐心调解,党某某、泾川县消防队分别自愿放弃部分案件款项,执行和解协议最终达成。但执行和解协议明确载明履行此协议的前提是其余三被告在上诉期内不上诉。8月25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最后应支付的96.2万到账,意味着该保险公司服判不上诉。主办人员立即告知刘某某,刘某某信守承偌,在判决生效的当天就将16.9万元履行。


  据介绍,庭审调解赔偿之前,刘某某及保险公司已经为党某某垫付了21万元医疗费。此案执行中,郯城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和郯城县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两个挂靠公司虽为连带赔偿责任人,但赔偿责任实际由刘某某一人承担,案件主办人员已告知其享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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