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公路碎石绊倒摔伤获赔 10年后再次索赔护理费获支持

时间:2016-08-09 07:47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宋芳科 点击: 载入中...

  10年前公路碎石绊倒摔伤获赔10年后再次索赔护理费获支持


  法院判决承担养护责任的公路管理站再赔偿7.7万余元


  大西北网8月9日讯     10年前的一场车祸,彻底打乱了临泽男子马某某的生活轨迹。如果当初他没有酒后驾驶摩托车,如果当时路面的石块能及时清理掉,也许就不会有后来发生的一切。可惜没有如果,直到现在马某某还需要人来全天照料。2016年8月5日,临泽县人民法院公布这起特殊索赔案,承担公路养护责任的临泽县县乡公路管理站被马某某告上法院索赔,法院判决公路养护方临泽县县乡公路管理站赔偿20%。


  10年前 公路管理站被判赔偿4万余元


  如果不是10年前的那场车祸,临泽县男子马某某现在可能还在乡镇上班,过着平常普通的日子。可是转折点发生在2004年12月28日晚间8时,当时马某某骑着摩托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当车辆行至蓼泉镇湾子村6社路段时,由于路边散落了很多大石块,马某某猝不及防连人带车栽倒在路上,导致严重受伤。后送往张掖市人民医院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却留下了终身的后遗症,生活几乎都要家人来照料。2007年,张掖临泽县人民法院对马某某诉道路养护单位临泽县县乡公路管理站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要承担责任,而负责道路养护的临泽县县乡公路管理站由于对道路石块清理不及时,对车祸发生也有一定责任。为此法院判决临泽县县乡公路管理站承担20%的责任,赔偿马某某各项损失的20%即4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该案判决主要理清原被告10年间的赔偿责任。10年之后如果马某某的生活能够自理就另行别论,但是10年后,经马某某申请鉴定,马某某的伤势导致智力严重缺损,意识、精神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等,仍存在长期(终身)1人完全护理依赖。由此马某某又将临泽县县乡公路管理站第二次告上临泽县人民法院索赔2015年1月1日起10年的护理费。对此,被告临泽县县乡公路管理站在法庭上答辩认为,被告已按生效判决赔偿了原告包括护理费在内的损失。现在原告再诉,应该按一案不再理的原则驳回。


  10年后 公路管理站再次被判赔偿7.7万余元


  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马某某受伤致残后,就护理费已经由法院判决被告承担10年期间应承担的费用,现该判决确定的护理费期限已过,但原告马某某受伤至今,经过再次鉴定,马某某颅脑器质损伤导致智力严重缺损,意识、精神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等,仍存在长期(终身)1人完全护理依赖,故被告仍应继续承担其应承担的护理费用,原告马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再支付10年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马某某主张的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按照2016年甘肃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公布的农林、牧、渔业人均工资38502元/年计算,参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被告应再支付原告护理费77004元(38502元/年×10年×20%),鉴定费240元(1200元×20%)。2016年7月1日,临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临泽县县乡公路管理站赔偿原告马某某护理费77004元(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鉴定费240元,合计7.7万余元。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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