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局强拆彩钢房法院裁定行政违法
法庭建议居民可以申请赔偿
大西北网7月12日讯 居民家自建的彩钢房被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行拆除,对于这一行政行为,法院判决违法。接下来,居民再次状告西固区执法局,要求将拆除的彩钢房恢复原状。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案判决,驳回居民所提“恢复原状”的诉求,建议原告可请求对其已拆除彩钢房予以赔偿。
执法局强拆彩钢房,违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全章的住宅位于西固区陈坪街道陈官营村惠安堡86号,地处兰州城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2013年2月下旬,陈全章擅自在未办理修建手续的情况下,在惠安堡86号院内搭建彩钢房,面积约有330平方米。
2013年7月14日,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西固区执法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陈全章在惠安堡86号院内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限陈全章在限期内拆除所建违法建设。因陈全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自建的彩钢房,2013年7月15日,西固区执法局与西固相关部门联合对陈全章院内搭建的彩钢房实施了强制拆除。
因以上拆迁问题,陈全章与西固区执法局开始了一场行政官司——2015年2月24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被告西固区执法局拆除原告陈全章彩钢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西固区执法局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院,2015年9月14日市中院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建议可以申请赔偿
陈全章认为西固区执法局无视法律法规,违法将自己价值30万元的彩钢房毁坏,造成了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西固区执法局恢复被拆彩钢房原状。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是行政执法机关,其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城建的监察和执行。对于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问题,是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但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被告可以行使强制拆除被征收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行政执法权。原告提出由被告对所强制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不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请求对其已拆除彩钢房予以赔偿。但本案原告经指导举证,不同意对已拆除彩钢房评估。在庭审中亦未提供证明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全章的行政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