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座位起纠纷打断他人鼻梁 施暴者终审被判赔4.3万元
大西北网5月11日讯 5月10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一起受伤乘客状告公交公司民事纠纷的上诉案。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该乘客李某的鼻梁是与同车乘客姬某因座位发生纠纷后被殴打所致,且公交公司在事发后已及时停车报警,故公交公司在该案中不担责。
2014年6月29日,李某与同车乘客魏某、姬某从西站乘坐公交车,因座位发生纠纷后姬某打断李某鼻梁。经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为十级伤残。伤者李某遂将姬某告上法庭索要赔偿,一同成为被告方的还有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姬某作为乘客,互不相让,都存在过错,对此姬某应承担80%赔偿责任。而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对李某是否造成人身伤害,缺乏证据,故不担责。
宣判后,李某对一审法院只对姬某作出赔偿4.36万元的判决不服,以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