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被拆7年难获安置房住户告上公堂 法院判开发商赔偿41万

时间:2016-04-21 07:4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赵野 点击: 载入中...

  旧房被拆7年难获安置房


  住户告上公堂,法院判开发商共计赔偿41.6万元


  大西北网4月21日讯    7年前,辛某一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约定,两年后开发商必须将回迁房屋交付给辛某一家,但7年过去了,他们依然过着“流浪”生活,而且长期领不到拆迁过渡费。无奈之下,辛某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临洮县人民法院。4月19日记者获悉,经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理裁判,房地产公司赔偿辛某房屋折价款34.8万元、违约金1万元及过渡期间的损失5.8万元。


  2009年6月1日,被告因旧城改造需要,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过渡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原告将获得90-93平方米以内的框架住宅楼一套,双方互不补差价。被告应付原告2年的过渡费3000元与搬迁费700元均计算在被告的安置房价内。并约定过渡期限为2年。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随后,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但两年后拆迁安置房并未建成,原告只好在外租住,年租金1.2万元,至今已近5年。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在安置小区附近,2013年住宅商品楼房价格为3400元/平方米,2014年、2015年价格为3800元/平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过渡安置协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义务,长期未对原告安置,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按照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约定,被告应当对原告过渡期间租赁房屋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的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已经由被告拆迁,被告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补偿面积,参照现在市场商品住房价格,由被告向原告予以金钱补偿。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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