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省财政厅、环保厅近日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支持范围、申报拨付、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作出规定。
根据该办法,环保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按要求整改外,还将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资金安排额度。我省要求,因地方环保部门监管不严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自筹资金不落实、管理不善等情形的,将暂停对该地区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对涉嫌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追责。(记者徐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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