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明起执行新标
厅局级干部在京住宿费不得超650元其他工作人员最高500元
大西北网12月31日讯 出差在外,差旅住宿费应该报销多少呢?12月29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执行新标准。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本次调整最大特点是对大连、哈尔滨、青岛、拉萨、海口、西宁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厅局级以下人员北京、上海出差住宿标准500元
据悉,从明年开始,我省调整了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其中,省级干部在北京、上海两地每人每天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则为800元或900元;厅局级干部在这两地的住宿标准则分别为650元和600元,其他省份则在460元-500元之间;其他人员这两地的住宿标准均为500元,其他省份则在350元-450元之间。
在新标准中,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和青岛这6个城市,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其中,大连、哈尔滨、青岛等三地7月-9月,标准上浮20%;海口11月-2月,标准上浮30%;拉萨、西宁6月-9月,标准上浮50%。
一般人员在兰州近郊四区住宿标准350元/人·天
省内方面,在此次发布的省内差旅一类住宿费标准中,省级、厅局级在这四区的住宿费标准则分别为800元和470元,其他人员在兰州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的标准调整为350元/人·天。
通知明确规定,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