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30年的鱼塘被村委会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5-11-28 11:09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薛长明 点击: 载入中...

部分被填埋的鱼塘不远处就是规划中的新农村
部分被填埋的鱼塘不远处就是规划中的新农村。


  村委会欲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被法院驳回,村民不解——


  承包期30年的鱼塘怎能说收就收?


  大西北网11月28日讯  10年前不起眼的河滩地,如今却成了香饽饽。3年来,为了保住自己的鱼塘和利益,靖远县东湾镇村民张建民费尽精力。同时,作为地方政府,无论是村委会还是镇政府,为了地方建设,百般劝导,想尽办法欲收回合同,直至最终双方对簿公堂。而导致这一切矛盾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则源于村委会10年前的一笔糊涂账。


  A 村民:经营十年 鱼塘面临“被收回”


  白银市靖远县东湾镇大坝村新河滩位于黄河岸边,近年来随着滨河路的开通,周围绿化逐步完善,来此游玩的人成倍增长。正因如此,原本不起眼的新河滩成了许多人眼中的香饽饽,各种开发项目也随之而来,大坝村村民张建民承包的80亩鱼塘恰好就位于滨河路边上,吸引了无数垂钓爱好者。


  2013年,包括张建民所承包鱼塘在内的周边共计836亩鱼塘土地被划入靖远县东湾镇大坝片区新农村规划范围。这原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在随后新农村的开发过程中,张建民却和大坝村村委会以及东湾镇镇政府因为鱼塘的未来发展方式和出路,产生了矛盾。张建民认为,自己经营了多年的鱼塘,村委会解除合同、收回鱼塘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村委会则认为,鱼塘已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范围,只有整体规划、规范经营才是长久之计。


  据张建民介绍,2005年他和大坝村村委会签订了80亩鱼塘的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甲方(大坝村村委会)同意将新河滩鱼塘有效面积80亩承包给乙方(张建民),承包期限为30年。在承包期内,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经营方式,乙方应妥善经营,不得有意破坏。从2005年开始,张建民将80亩鱼塘中的36.7亩鱼塘转包给同村村民苏某,其余则自己开发,在经历了前期的投资之后,2000年之后鱼塘的收益逐渐好转。


  2013年,就在鱼塘刚刚步入快速发展时,村委会领导的一次谈话却给张建民当头浇了一盆冷水。张建民告诉记者,2013年开春,村委会找到他,称他所承包的鱼塘已经被纳入新农村规划范围,村委会要和其解除合同。对此,张建民一口拒绝,之后双方就此事进行过协商,但都因争议过大未能达成协议。


  2014年夏天,眼看协商无果,而新农村建设又不能止步,大坝村村委会直接向张建民下发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意欲强行收回鱼塘。


  2015年11月,张建民转包给同村村民苏某的鱼塘突然遭到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的工程队的填埋,此举一下激怒了张建民,双方多次就此发生争执,而张建民的爱人甚至因此在找到镇政府理论时,因“妨碍政府办公”,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分。


  B 管理方:为地方建设 事出有因


  2014年底,为了收回张建民承包的80亩鱼塘,大坝村村委会一纸诉状将张建民以及转包方苏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和张建民的承包合同,收回80亩鱼塘。


  对于村委会下发的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靖远县人民法院认为,鱼塘承包合同签订了30年,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协商好补偿等事宜之前,该承包合同依然有效,原告(村委会)不能仅凭单方面送达的解除承包人合同通知解除合同,故对此不予认定。同时由于村委会提供的新农村规划批复文件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划图以及其他佐证,最终村委会败诉。


  败诉之后,为了继续新农村建设,村委会、镇政府和苏某展开谈判。据东湾镇镇长张正虎介绍,目前他们已经就苏某所承包的部分鱼塘和其达成了初步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同时,对于张建民所说镇政府私自填埋鱼塘一事,张正虎表示,填埋区域并不在张建民承包鱼塘范围之内,之所以会造成误会,是因为在当初承包时,没有对鱼塘范围进行明确。前不久,镇政府和国土部门一同对张建民的鱼塘进行重新丈量发现,张建民的鱼塘实际面积为87.5亩,超出了合同内的80亩,而镇政府填埋的也就是多出来的7.5亩,但遭到了张建民的阻挠。就此,镇政府已就张建民承包鱼塘所占范围和四址向国土、公安等部门上报,目前正在等待确认。


  就此事,大坝村村支书李仲铎称,张建民所承包的鱼塘,其土地所有权依然属于村集体。作为承包人,张建民这些年经营鱼塘中间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正因如此,新农村建设将这里纳入规划范围,进行整体规划、规范经营无论是对于张建民还是大坝村都是一件造福子孙的大好事。但是无奈的是,张建民却将这次村委会和其解除合同、收回鱼塘的行为看作是一次发财的机会,漫天要价,致使谈判无法继续。


  C 质疑:和转包人达成协议不合法


  采访中,对于“鱼塘面积多出来7.5亩”的说法,张建民表示:此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合同上签订的80亩是指有效面积,而在鱼塘承包中,所谓有效面积仅仅是指鱼塘的水面面积,不包括鱼塘之间的地埂面积,而这地埂面积属于鱼塘的附属土地,应该在承包范围之内。同时,张建民表示,既然自己多占了7.5亩,为什么这么多年从来没有任何一级政府提出异议。时至今日,眼看着鱼塘值钱了,便找各种理由想要收回,甚至强行填埋。


  除此之外,让张建民感到生气的是,他作为80亩鱼塘的第一承包人,苏某的36.7亩鱼塘也是从自己手中转包过去,而且明年将到期。就算是签订征地协议,也是和第一承包人签订,而镇政府和苏某私底下达成协议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是对承包合同的不尊重,属于违法行为。就此,张建民表示:“不排除采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D 调查:10年前的一纸合同埋祸根


  据李仲铎介绍,2005年大坝村村委会和张建民签订承包合同之前,这一片地方本就是鱼塘,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实际操作中由部分村民自行经营,也没有签订相关合同。由于当时此地交通不便,地质较差,许多鱼塘都处于闲置或“半死不活”的状态,无论是村民还是村委会对于这些鱼塘并不重视。当时因为村上要修路,缺少资金。村委会为了筹备资金,决定将这块鱼塘(包括如今苏某的36.7亩鱼塘)以80亩鱼塘每年2000元的承包费承包给张建民。由于事出仓促,当时签订合同之前并未征求苏某的意见。但是之后,张建民在对所承包鱼塘范围进行确认的时候,遭到了苏某的反对。为了平息事件,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张建民才和苏某补签了一份转包合同,张建民实际运营的鱼塘为43.3亩。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张建民虽然是80亩鱼塘的第一承包人,但是对于其中苏某转包的36.7亩鱼塘,苏某是有着近30年的实际经营事实。正因如此,镇政府和村委会在最终和张建民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才找到了苏某,和苏某达成了协议。


  “当时的村委会等于是犯了一个错误,又用第二个错误去弥补第一个错误,最终导致全盘皆乱的局面。”当地一位官员说。


  除此之外,采访中记者发现,在鱼塘承包出去直至新农村规划出来之前,村委会除了收取承包费之外,在这些年鱼塘的经营以及周边环境治理方面几乎毫无作为,这也直接导致了在之后的谈判中,不但村民不买村委会的账,就连村委会本身也少了许多话语权。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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