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四区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时间:2015-08-29 09:12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田玥 点击: 载入中...

城市四区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城市四区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大西北网8月29日讯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主城区为严格管理区,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犬只有禁入区,但导盲犬、扶助犬有点特殊;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8月28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它对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留检与处理等予以规定。


  四城区为严管区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据了解,兰州市城区目前养犬数量已达9万余只,固定犬只交易市场4处,双休日自发犬只交易市场2处,临街养犬经营户30余户,还有大量流浪犬、无主犬,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养犬造成的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扰民纠纷等社会问题凸显;由犬只伤人引发的治安案件每年超过百起,特别是养犬人不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随意弃养犬只等行为,导致弃养犬、流浪犬数量大幅增加,给市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隐患。


  《条例(草案)》对犬只管理实行区域管理,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养犬人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检所。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建立电子档案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


  在免疫和登记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犬只免疫、登记、年审的责任部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书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条例(草案)》对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注意义务和防范措施作了规定。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等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虽然还规定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以及明确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但这些不适用于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


  《条例(草案)》借鉴了外地设立犬只留检所收治、处置流浪犬只的经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同时,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甘肃省兰州新区打造水阜河新生态助力城市建设
  • 一年之计在于春——兰州城市项目建设摁下“快进键”
  • 2020年甘肃省城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500部其中兰州市280部
  • 兰西城市群节点上两颗“明珠”联姻度“蜜月”民和县红古区合
  • 永登县司法局:“3+6”模式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 兰州经西宁至青海湖将建城际轨道交通推进兰州—西宁城市群发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