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15-08-27 18:12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谈应霞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昨日下午3时召开《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丽萍,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其寿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据悉,《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在新《消法》基础上修订原《条例》,我省主要从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原条例在施行10年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我省消费维权工作目前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方面着手,在尊重原《条例》的体例结构的基础上,对《条例》的几个主要方面做了修改。


  关于消费者的权利


  作为一名消费者,首先要明白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这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消费者只有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才能理直气壮的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因此,消费者权利是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在确立上位法所赋予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基本上,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获得消费知识权和获得赔偿标准等做了进一步细化,如《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享有下列知情权:(一)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情况;(二)要求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这些细化的规定,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更使消费者的权利落到实处。


  关于经营者的义务


  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条例》坚持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基本原则。一是着重对本章中有关具体行业经营者义务的规定进行了甄别和筛选。将本章中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且有明确归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条款进行了删除;保留了尚存在多头管理或归口管理部门不尽明确,且在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问题矛盾较为突出、纠纷较多或者新近出现且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规定的行业中,问题较为突出的经营者的义务,如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美容美发行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摄影、冲印、刻录行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行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等。二是增加了有关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如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并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经营者因过失或者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这些规定,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并为其维权提供了救济渠道。三是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这些内容,都更加有效和全面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细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如第十六、十七、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等,对经营者的公示方式、介绍产品或服务的方式、尊重消费者民族风俗习惯、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和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标识的真实性、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等均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明确消费者组织的职责


  根据新《消法》的规定,《条例》对消费者组织的职责、职能以及开展公益诉讼等进行了细化,其中对其公益性职责在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九项。第五十四条解决了消协的经费来源,畅通了消协维权渠道,即“消费者协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反映、查询并提出监督建议。被查询、建议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向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不收取费用,其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条例》第四章着力解决了消费者投诉无门的问题,明确消费维权的责任主体,对工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的职权进行了细化。第六章具体细化了消费维权的渠道,如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发生争议时消费者的解决途径,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所规定关于投诉受理、调解的期限,第六十一条所完善的“三包”规定等,都进一步解决了消费者投诉无门、投诉无依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责任更加细化


  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细化了上位法的罚则规定。一是对经营者的赔偿范围、承担责任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如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质量问题或者消费环境不安全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以下费用: (一)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二)因伤致残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三)造成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二是在第六十六、六十九条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特别是为基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行为规则。三是为了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情形发生,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保护消费者权利。《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机关、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新《消法》的规定,《条例》还增加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倒置义务、明确了经营者召回责任以及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等内容。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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