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过去了承诺的安置房在哪里?
执行遇阻,市中院昨日召开执行听证会
大西北网6月17日讯 这是一起关于房屋拆迁合同的纠纷案件,从2004年8月纠纷开始,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期间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提审等环节,当事人接到一份又一份的判决书、裁定书。迄今为止,近11年过去了,本该拥有安置房的一方对房屋的迟迟不能兑现耿耿于怀,而负责提供安置房屋的一方却因种种现实问题有苦难言。6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举行执行听证会,再一次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庭审最后,在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执行长宣布该案或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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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判决书裁定书一份接一份安置房一直没影子
本案的申请执行方是兰州义大祥丝绸经营部(以下简称义大祥经营部),被执行方分别为兰州红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甘肃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鑫公司)、甘肃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
1996年,永昌路140号要拆迁。同年11月8日,红旗公司与凤鑫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凤鑫公司负责安置拆迁户,承担工程所需各种费用。1999年9月25日,红旗公司、凤鑫公司、北海公司三家签订《联建合同》,约定联建凤鑫大厦,凤鑫公司承担前期费用后,北海公司投资1680万元工程款。
2004年5月26日,红旗公司与凤鑫公司签订《解决中山路8号地块遗留问题及土地过户协议》,约定联建开发的该地块上的一切问题均由凤鑫公司解决。可不久,该地就因拆迁安置一事发生纠纷——地处拆迁范围内的兰州义大祥丝绸经营部拿出两份与红旗公司签订的《非住宅用房拆迁协议书》,里面约定了双方拆迁的面积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签订时间分别为1996年3月14日和2000年12月18日。
2004年8月16日,义大祥经营部就拆迁安置一事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3月21日,兰州中院一审判决:一、被告红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原告义大祥经营部在凤鑫大厦西南侧一层安置建筑面积94.14㎡,使用面积80.39㎡,二层安置建筑面积50.44㎡,使用面积42.85㎡非住宅用房。进行产权调换,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按重置价互补差价。二、被告红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义大祥丝绸经营部歇业费、租库费754119.80元。三、被告红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义大祥丝绸经营部损失270187.08元。四、上述一、二、三项被告凤鑫公司负连带责任。
宣判后,凤鑫公司以及联建单位北海公司均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二审改判:“一、维持兰州中院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二、变更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红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义大祥经营部在凤鑫大厦一层临街安置建筑面积94.14平方米,使用面积80.39平方米,二层临街安置建筑面积50.44平方米,使用面积42.85平方米非住宅用房。进行产权调换,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按重置价互补差价。三、变更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凤鑫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及原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兰州中院于2006年4月予以执行,但难以继续。于是,2007年8月10日,兰州中院以《关于兰州义大祥丝绸经营部诉兰州红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凤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向甘肃高院反映,认为甘肃高院的改判,导致拆迁安置无法实现,建议甘肃高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复查。
2009年5月1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民事判决;维持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宣判后,北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8日作出(2010)民提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18日做出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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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
双方拒不让步执行陷入僵局
从2004年8月16日开始诉讼,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这起拆迁安置纠纷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提审等环节。根据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的特性,此时房屋的原貌已经改变。本案在执行中,法院查明凤鑫大厦的一层总建筑面积为1219.04㎡。2004年11月11日,凤鑫大厦一楼商铺478平方米已办理了房产证。北海公司基于和凤鑫公司的《联建合同》,将凤鑫大厦一楼西南侧建筑面积570.02平方米商铺办理了房产证,剩余179.64㎡为消防通道,凤鑫大厦二层总建筑面积1484.89㎡,北海公司于2006年8月9日将二层建筑面积1403.96㎡房屋办理了房产证,二层尚剩余80.93㎡房屋,但不临街。
现如今的北海公司在凤鑫大厦共占有1至4层共4700平方米房产,以上房产全部抵押给甘肃银行城关支行,贷款7000万元。该房屋现出租给国美电器,租期至2015年1月。到期后北海公司又与国美电器续签订了租赁合同至2023年10月15日。由于凤鑫大厦没有房屋可供执行,执行工作一直陷入僵局。
除此之外,义大祥丝绸经营部拒绝其他安置方案,坚持要求在凤鑫大厦西南侧安置建筑面积94.14㎡,使用面积80.39㎡,二层安置建筑面积50.44㎡,使用面积42.85㎡的非住宅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