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金轮实业原副总经理吴磊终审获刑10年半

时间:2015-05-19 07:2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点击: 载入中...

  受贿行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兰州金轮实业原副总经理吴磊终审获刑10年半


  大西北网5月19日讯 曾经身为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金轮实业)副总经理的吴磊接受他人钱款,同时还向原兰铁分局副局长王栓华(另案处理)行贿。5月18日记者获悉,省高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吴磊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同时对未追缴赃款继续追缴。


  生于1960年的吴磊被捕前系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兰州金轮实业运销分公司经理。兰州中院一审认定,2006年10月,公司客户河南一家公司业务经理王某(另案处理)为让运销分公司降低发运煤炭价格,在运销分公司副经理刘某办公室送给刘某人民币5万元,刘某告知时任金轮实业运销分公司经理的吴磊后,吴表示同意,刘某便将其中3万元转交,吴磊予以收受。2011年春节前一天晚上,甘肃一矿业公司董事长蔡某某为感谢时任兰州金轮实业副总经理吴磊多年来对其煤炭业务的关照,在吴磊居住的小区门口送给吴磊10万元。而从相关证据显示,2008年12月18日、2009年1月5日,该矿业公司与金轮实业运销分公司分别签订合同,进行煤炭买卖并负责铁路运输。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该公司与金轮实业多次签订合同进行煤炭交易。


  与此同时,2004年7、8月份,吴磊为得到时任兰铁分局副局长王栓华(另案处理)的关照,在王栓华去加拿大考察前,到王家中送给王栓华1万美元。


  2014年3月17日,兰州市检察院接受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令对吴磊涉嫌行贿、受贿进行查处,次日对其刑事拘留。


  2014年11月25日一审法院认为,吴磊身为国有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吴磊针对收受蔡某某10万元贿赂存在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以吴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对未追缴的受贿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吴磊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省高院二审查明,多人证言及吴磊在侦查阶段多次的稳定供述证实,吴磊明知他人与其公司有业务关系并有具体请托事项,仍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关于吴磊及辩护人所提,行贿王栓华1万美元是帮助王栓华兑换,与王栓华之间不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不构成行贿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吴磊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向王栓华行贿的目的因为王是负责车皮调度的副局长,其公司的车皮紧张,想让其关照个人及其单位。该供述与王栓华的供述一致,供证相互印证。因此,一审认定吴磊的犯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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