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上30万元被“穿越时空”盗刷 银行被判赔偿27万余元

时间:2015-05-07 11:0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记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5月7日讯 存有30余万元货款的芯片银行卡,47分钟内被人在多地神秘刷走,持卡人王女士认为这是银行芯片卡设计缺陷遭克隆,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5月6日,记者获悉,城关区法院近日对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某银行担责90%,赔偿王女士277605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事件】
  
  47分钟内30余万元分12笔在两地被刷走

  
  2013年9月3日,王女士从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联储蓄卡,办卡后王女士一直正常使用,随着芯片卡的换发业务逐渐开展,王女士在该行更换了芯片卡。不久,王女士的妹妹去深圳进货,并带走了这张卡。2014年10月9日,王女士在该卡内汇款25万元,加上卡内余额5万余元,共计308582元。然而,在10月9日18时左右,王女士连续收到了十几条取款短信。王女士打电话向妹妹询问,妹妹却一无所知。王女士的妹妹立即持卡在深圳的银行终端设备上查询,发现卡内30余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仅余132元,当日20时11分其取走了其中的100元。
  
  之后,王女士前往银行管理部门调取详单后发现,在2014年10月9日15时32分至16时19分,该银行卡内的308450元分别从淄博恩华塑料销售有限公司、乐福支付有限公司和千雍商贸有限公司3家公司分12笔刷卡消费掉了。
  
  事发后,王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王女士认为该芯片卡有设计缺陷存在安全隐患,被至少克隆了两张卡,将其存款盗刷,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银行辩称,其一,王女士未使用该行的终端设备与渠道,其和发卡行并不存在违约和过错;其二,即便索赔,王女士也应以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请求赔偿。
  
  【一审】
  
  芯片卡存在技术缺陷银行担责9成

  
  城关区法院一审后认为,王女士主张其银行卡被他人克隆,以伪卡进行交易,对此其虽无直接证据证明,但在2014年10月9日下午3:32至8:11之间仅凭一张银行卡不可能完成山东临沂、广东省电白县、深圳市三地交易的客观事实。同时,经法院与中国银联甘肃分公司业务技术部了解,王女士所持卡片属于芯片与磁条共存的银行卡,在银联提供的交易明细单的交易介质中可以反映出,在山东临沂的消费是使用芯片卡,但降级使用磁条信息进行交易的。依此看出该银行卡存在一定的技术缺陷,有安全隐患,应对本案纠纷承担90%的责任。
  
  对于被告的辩称,法院认为王女士所持卡允许银行卡跨行、跨地区使用,且该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在他行终端设备进行交易行为的是王女士;同时,银行辩解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均为其代理机构,该代理机构应有与该行识别真伪卡的同等义务,而王女士与该行的代理机构并无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均不支持。考虑到王女士对该卡使用也有不妥,故自担责10%。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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