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5月3日讯 校园安全关乎千家万户,为维护校园及周边正常秩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甘肃省综治办等13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按照《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早晨上学、中午放学、下午上学和放学时段,将指派警力前往校园门口进行定点执勤巡防,每个时段不少于半小时,全天累计不少于两小时,以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规定》的出台重点在于依法打击处理各类涉校违法犯罪行为,集中解决区域内涉及治安、交通、文化、饮食、噪音等安全突出问题,对非安全行为予以禁止;公开悬挂责任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校园安全保护区,即依法将市州或县市区所辖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划定为综合治理重点区域。《规定》要求,严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及在100米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占道棚亭;依法打击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和销售“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及销售“仿真枪”等违法行为;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经营场所(含销售点)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并公示举报电话;严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固定停车位;主、次干道临街学校、幼儿园上学、放学和师生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应建立交警临时值勤制度;严禁在校园及安全保护区内的各类非法客运行为;严禁在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设立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烟花爆竹销售点;
严禁在校园保护区内的道路和街巷设立物流装卸点;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护区内设立营业性网吧和游艺、歌舞等娱乐场所,严禁出售含有淫秽、暴力、凶杀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严格落实校园出入人员验证登记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上学、放学时段校领导、教师、家长无缝衔接制度。
《规定》明确,严格落实保安人员校(园)门定点执勤守护和校内巡逻防控制度,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并配置必要的装备器械;依法打击处理校园及周边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理校园及周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学生或敲诈勒索师生等违法行为,确保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细则》要求,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综治部门统筹协调,各级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牵头抓总,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要求,依法加强综合治理,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制度机制,全面落实《十项规定》。
“推动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甘肃省综治办有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要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治理局面,真正把综合治理的优势发挥出来,并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和经常性工作落实。
严禁在校园保护区内的道路和街巷设立物流装卸点;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护区内设立营业性网吧和游艺、歌舞等娱乐场所,严禁出售含有淫秽、暴力、凶杀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严格落实校园出入人员验证登记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上学、放学时段校领导、教师、家长无缝衔接制度。
《规定》明确,严格落实保安人员校(园)门定点执勤守护和校内巡逻防控制度,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并配置必要的装备器械;依法打击处理校园及周边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理校园及周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学生或敲诈勒索师生等违法行为,确保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细则》要求,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综治部门统筹协调,各级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牵头抓总,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要求,依法加强综合治理,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制度机制,全面落实十项规定。
“推动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甘肃省综治办有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要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治理局面,真正把综合治理的优势发挥出来,并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和经常性工作落实。